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权从原先较大的市下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成为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新的《立法法》赋予其立法权给设区的市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自2015年至今,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已4年多,在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文章将以山东省设区的市为例,通过统计山东省4年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分析研究山东省设区的市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3.
4.
正地方立法是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改进了立法权结构配置,一方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限缩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立法事项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实践来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及其相关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问题和任务。一、地方立法体制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相似文献
5.
6.
7.
8.
正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至今,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经过四年的探索,已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四年来,地方立法的爆发式增长为地方治理提供了大量的法规依据,提升了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但同时,追求立法数量的主观愿望和立法能力不足的客观矛盾,也使得一些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呈现出许多相似的短板。本文选取安徽省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为研究样本,通过微观分析,探寻文本背 相似文献
9.
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行调整,从“较大的市”调整为“设区的市”,将省级以下具有立法权的主体从原有的49个扩大到288个(包括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资格,有利于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和保护地方区域改革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1.
12.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正立法法修改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立法权扩展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并明确了立法的权限和范围。"权"有了,但"有权"却不能"任性"。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既定的制度,受到应有的约束,这样才能保证权力有效运行。地方立法权,特别是对新增加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而言,是一项新生事物,这就要求初行使立法权的市要坚持立法原则,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