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旧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并未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逮捕必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现象,新刑诉法中针对这一不足,对逮捕必要性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逮捕必要性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无疑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  相似文献   

4.
正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意见》)中,首次明确使用了"附条件逮捕"的称谓,并在该意见第一款中对"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  相似文献   

5.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2,(23):240-24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重笔墨修改,其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手段,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等,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作为审查逮捕部门应转变观念,认真学习,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6.
梁瑞琴 《河北法学》2011,29(6):198-200
分析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指出深刻理解逮捕适用条件是做好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基础,准确把握"有逮捕必要"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做好多发性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从新旧法条的对比、逮捕条件的"三要件"、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正确理解与把握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相似文献   

8.
向泽选 《人民检察》2012,(12):28-33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正和逮捕程序的完善,初步建构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弱化了逮捕持续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功能,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要确保审查逮捕工作适应修正后的逮捕制度的要求,就必须培植与诉讼化构造审查逮捕模式相适应的逮捕观,建构控辩对抗的审查逮捕机制,锻造一支具有现代诉讼理念的审查逮捕队伍,努力使审查逮捕的实践运行适应逮捕法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梁亚  赵存耀 《人民检察》2012,(15):79-80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和原则,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要求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审查逮捕阶段,坚持捕前评估,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要想做到  相似文献   

10.
金燕 《法制与社会》2013,(7):135+137
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利于发挥逮捕措施在追究犯罪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同时也对当前逮捕制度中"逮捕必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逮捕必要性"的含义,是审查逮捕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2.
彭晔 《法制与社会》2012,(27):78-79
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人对其适用条件一直多有探讨.而逮捕程序的修改亦一直为人关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审查逮捕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宣布,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规范作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前置可能程序之一,为人所重视.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审查逮捕制度,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应当从执法理念和工作机制层面加以完善,使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14.
丁云 《法制与社会》2013,(28):273-274
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新规定。这次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做好应对。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6,(3):106-116
司法实践中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过多过滥,偏离了其保障诉讼的应然定位。逮捕应当且必须定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仅仅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权时,应始终贯穿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和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并对考核内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使逮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董莹  隋丹 《法制与社会》2012,(28):76+78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附条件逮捕"这一概念.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正式确立了附条件逮捕制度.本文旨在论述近年来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所取得的成效、问题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实务部门在工作中,为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价值平衡而进行的重要尝试。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将着重对该制度目前研究现状、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关于继续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逮捕条件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的实质要件作了调整,面临依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充分运用审查逮捕职能同犯罪作斗争,是审查逮捕部门直接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必须把握住以下环节:1.及时更新观念是正确掌握逮捕条件的基本前提。更新观念就是要树立宽严有度的执法观,在实践中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正确处理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与及时有力惩治犯罪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于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突出对公民及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  相似文献   

19.
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关,对逮捕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20.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11,33(1):114-122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