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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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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东升 《海峡法学》2012,14(4):101-106
"社会权"系与"个人自由权"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2.
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保障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周佑勇 《法学杂志》2004,25(4):21-22
如何协调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是制定紧急状态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的范围或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以及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3.
环境集体抗争的处理应以法律规制为主,非法律途径的处理具有暂时性、不稳定性的特点。相对剥夺感是集体抗争产生的根本原因,法律失灵是推动要素。要想从根本上消除抗争,就必须遵循生态文明理念抑制相对剥夺感的产生,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比例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私力救济先导、公力救济保障的原则,从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个层面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有极其重要地位和法律功能。只有以人权保障为行政法核心价值目标,归纳演绎行政法基本原则,方能从宏观上涵盖行政法治系统。从行政法治史中归纳出的行政法定原则,行政正当原则和行政效益原则,从不同环节规范行政权以保障三种基本人权。只有以这三个基本原则全程规范行政权依法高效正当运作,才能保障人权,优化政府与公民关系。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论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 ,体现于依法行政的各个领域 ,民主作为依法行政的制度前提 ,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是一种民主行政 ;法治作为依法行政的机制保障 ,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是一种法治行政 ;人权作为依法行政的价值追求 ,还要求在依法行政中必须直接确定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8.
论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体现于依法行政的各个领域,民主作为依法行政的制度前提,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是一种民主行政;法治作为依法行政的机制保障,要求依法行政必须是一种法治行政;人权作为依法行政的价值追求,还要求在依法行政中必须直接确定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9.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给付行政的法律特质——以《社会救助法》(草案)为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给付行政法与干预行政法存在诸多实质差异:给付行政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类型与法律表现与干预行政法不同;给付行政法强调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给付行政行为存续力问题突出;给付行政程序法具有与干预行政程序法不同的特性.我国<社会救助法>(草案)没有充分重视给付行政法的以上特点,所以仍存在许多缺陷.给付行政领域立法不能过于强调行政特性,而忽略了法律特质.否则就只能停留在"给付行政"层次,而不是真正的"给付行政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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