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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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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的废除是全世界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目前我国作为积极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也正在一步一步的有计划地废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实施,废除了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死刑,仅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针对集资诈骗罪死刑保留的合理性,结合集资诈骗罪的特点,将其与其他金融诈骗罪作对比,从价值和社会效益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适用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死刑必将废除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现状集资诈骗罪的保留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诈骗犯罪领域内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死刑,却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此学界观点各异。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处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下,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面对当今社会去死刑化的浪潮,我们也应当正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取消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犯罪领域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3.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一个罪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刑法的价值、我国的现实和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当取消该罪的死刑,并对集资诈骗的刑罚配置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刑法对此规定还存在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占有为目的”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重构,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6.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订之前 ,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都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理的。刑法修订之后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则被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 ,即合同诈编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前后 ,其内涵和处延并不完全相同。那么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 ,是以刑法修订前所存在的《经济合同法》等的规定为依据 ,还是以刑法修订后所颁布的《合同法》的规定为根据 ,其范围到底应如何界分 ?目前 ,刑法理论上尚未明确决定。本文在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 ,着重对此进行了探索 ,同时也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8.
犯罪数额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认定该罪的重要环节.但是,理论界对犯罪数额问题认识不一致,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法律标准,因此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违约责任及合同效力做了一些探索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了补充说明.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合同诈骗罪,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遏制这类犯罪的需要,是加强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的需要。文章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打击合同诈骗罪应从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上加以限定,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之情况下 ,我国刑法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从刑法基本原则、刑罚及经济犯罪三个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论述。认为人权原则应被纳入刑法基本原则中 ;刑罚中的死刑及罚金刑问题突出 ;经济犯罪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中国的死刑削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是以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标志的从司法上慎用死刑;二是以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的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还应继续从司法上和立法上做出努力,进一步压缩死刑。在目前死刑还不能彻底废除前,未来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还应包括: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第三审程序,至少是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公开听证程序;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把死刑的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建立死刑案件的特赦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我国在贷款类犯罪中增设了骗用贷款罪。该罪弥补了贷款类犯罪的漏洞,也显现出高利转贷罪的多余。骗用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可以很好地规范贷款行为。高利转贷罪、骗用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在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都是使用的非法手段,那么合法取得贷款后,非法使用的,也应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16.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17.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直接性期货犯罪”罪名的设置,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学者大多批评这种做法,主张应将期货犯罪罪名从证券犯罪中分离出来。实际上,作为金融犯罪的两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罪名上的“分”与“合”只是立法技术问题,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职务犯罪刑事错案,其根源在于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现行法律中关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非法取证的构建规制不多,实践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制度规范的瑕疵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不少困扰。唯有从法律规范,取证观念、取证能力等方面不断完善预防非法取证工作机制,方能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黑犯罪的法条作了修订,不仅提高了法定刑,而且增设了财产刑。我国刑法涉黑犯罪的规定与巴勒莫公约的规定精神是基本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主要是公约规定的故意“促使”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行为之惩处以及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提供实质性配合者”考虑给予“减轻处罚”或“免予起诉”的可能性的问题,在我国邢法中尚未体现,因而还有完善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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