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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单位可以成为其中部分罪的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这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有作为的情况,如放火,劫持船只、汽车,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如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后果的,…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相似文献   

3.
方淑梅 《传承》2008,(6):122-12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罪与渎职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4.
试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罪与渎职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舍问题.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车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可能是由于故意,但对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c理态度。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遣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法规指有关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规、规…  相似文献   

7.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8.
董策 《公安研究》2023,(2):64-69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文通过对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判例中还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对于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类的成品油,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又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同时触犯了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择一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或结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此,准确地限定“公共安全”的含义,对于正确地认定这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公共安全”的含义,法学界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着分岐.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法定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相似文献   

10.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11.
冯志恒 《人民论坛》2012,(23):124-125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12.
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向他人提供卖淫的人,司法机关往往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随着20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国家防艾工作的深化,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已趋理性。艾滋病今后不能再算作性病,司法机关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的卖淫行为不宜再定传播性病罪,而应区别对待,视其情节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相似文献   

13.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14.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本罪的行为特征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本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  相似文献   

15.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故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有些是一般主体(如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有些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而故意实施。此外,有些犯罪还要求对某些要素有特定的明知(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需要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特定明知)。这一类罪侵犯…  相似文献   

16.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7.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8.
根据竞合论之原理,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为交叉竞合,择一重处断适用后一罪名;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系交叉竞合,择一重处断适用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事故类犯罪属于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按照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主要条款即以事故类犯罪处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采矿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即适用后一罪名处断。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20.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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