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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数字经济时代,对消费者的“算计”无处不在。算法推荐技术通过收集海量消费者数据建立消费者用户标签,进而向消费者输出信息服务。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因数据被过度收集,导致个人信息与隐私泄露;可能会因算法歧视导致公平交易权受损;也可能会因被滥用了用户标签,导致自主选择权受到侵扰;更可能会因算法的不透明,致使知情权遭受损害。为应对算法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冲击,域外采取了诸如数据赋权、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报告等措施进行规制。与之对应的,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为规范基础,通过落实消费者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算法协同治理路径、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构建算法评估制度等措施,规范算法推荐技术,维护网络信息服务生态。  相似文献   

2.
《人民政坛》2013,(2):44-44
张吕好在2013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撰文《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重在平衡各方利益》认为,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等人格权,具有保护人格权的意义。同时,个人网络信息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必须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空间,采取比规范传统公共空间更具体、更有效的方法,来规范网络空间。此时便会发生个人网络信息与其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李昕 《前沿》2007,(2):242-245
个性化信息服务技术给信息领域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也为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开辟了广阔的背景。个性化服务具有针对性,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户更好地找到需要的信息,通过从用户访问网站的历史记录中得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利用个性化推荐的方法将信息推荐给用户。本文阐述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概念、类型,阐述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实现个性化信息服务所需的几项关键技术:信息推送服务、智能代理技术、信息过滤技术、实时参考咨询服务、信息检索技术等。  相似文献   

4.
随着微用户群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立法成为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网络安全问题具体表现在知识侵权、隐私泄露和网络诈骗等重要方面,因此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互联网立法时,应处理好公众权益与个人权益、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网络市场与网络制度这三对关系,以规范互联网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护网络微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5.
开放平台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实现了平台方、开发者和用户的三方共赢,创造了互联网一片新天地。然而,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开放平台种种闪光点的同时,其背后的风险隐患同样不可忽视,个人数据的安全风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开放平台模式下用户隐私权面临的法律风险入手,通过剖析传统隐私保护与开放平台信息共享运营模式的冲突,比较欧美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提出中国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政录     
《民主与法制》2013,(2):3-3
网络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去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保护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等作出规范,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等。  相似文献   

7.
每个媒介时代都有特定的技术意识,用户媒介实践是技术意识的重要生成土壤。青年群体的新媒介使用经验较为丰富,他们在实践中形成的算法感知,是透视技术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棱镜。算法感知,即用户在算法实践中所进行的对算法运作逻辑的理解和推理。研究发现,青年群体在技术、应用、商业等层面理解算法,这反映出效率至上、实用主义和商业主义的技术意识。在具体的算法实践中,青年群体的算法期待与偏差也呈现了技术意识和社会意识,如实用主义与多元正确、隐私感知与隐私意识、技术发展与个人发展、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人性弱点与商业文化、算法客观性与价值观等。这些意识一定程度上是算法语境下用户主体性建构的重要面向。  相似文献   

8.
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个人数据的应用支撑着社区治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和加剧了"隐私保护"与"数据使用"之间亟待解决的平衡难题。通过解构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个人数据隐私安全风险的固有性和社区治理对个人数据依赖的结构性,揭示了社区治理个人数据应用的矛盾本质。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特征,面向"后疫情时代"信息赋能社区治理的需求,针对性地提出"实施制度和技术双重机制强化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数据采集和使用两条途径优化个人数据应用模式"两方面解决思路,并归纳出社区治理中"以人为本"的个人数据应用范式。为社区治理中的个人数据应用提供了策略参考,也丰富了社区治理现代化的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9.
企业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智能化劳动管理,是优化企业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率所必须。但在"职场时空"的特殊环境下,由于存在数据泄露、信息分选、智能监视、关系控制等问题,劳动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从保护劳动者人格权的视角出发,使企业智能化劳动管理既尊重劳动者在隐私信息上的自主决定权,又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进行劳资合意;既强调劳资利益平衡又注重社会公益优先。要严格限定劳动者隐私信息的范围,做到目的合法、方式透明、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救济顺畅,使劳动者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0.
智能催收通过网络爬虫、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债务人信息的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从严保护取向存在冲突,智能决策引擎、智能分案等手段存在泄露债务人隐私的风险,以数据外包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存在违规操作的隐患,算法自动化决策致使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情形下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更加隐蔽。应通过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明确催收过程中债务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具体适用,将特定情形下对债务人信息的先行获取纳入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以“免遭算法支配”为核心完善智能催收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监管规则,构建由事前算法评估、事中算法公开和事后算法问责组成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强化对催收机构个人信息处理的准入监管与合规监管,促进催收机构内部规则、行业自律规则与监管规则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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