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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根本立法目的,以公民的程序权利为主要内容,参与和公开构成其核心要素。湖南的尝试必将对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出台从路径到内容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5.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一年来已成样本,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频频涉及“行政程序”。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向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位行政法学者公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评估报告,介绍了该规定实施以来的成效。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并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构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上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有地方规章,而中间的空隙似乎太大。对于经济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过于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间层次上增加一个跨区划的区域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经授权由相关区划政府的有关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行政立法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该区域内各区划的区域性行政立法,这也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7.
文章认为 ,行政程序立法是一项艰巨而繁杂的系统工程 ,在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思路上可考虑“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本文三位作者经过将近一年多时间的努力 ,提出了一份《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 ) ,为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进行了身体力行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语境、问题与方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现代行政国家中行政权不断增长与行政程序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 ,指出了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行使理性化的重要功能。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行政程序发展的简要考察 ,文章强调 :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 ,是一个“政府再造”的契机。围绕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文章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制度基础、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扼要归纳 ,这些归纳构成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在此基础上 ,文章结合《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 )的基本框架 ,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模式、目标、结构、以及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指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 ,提出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并探讨可能的方案 ,从而引发对这些问题更多、更深入的关注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为了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大量的改革方针政策。行政程序法是为制约行政权力而建立的,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已经取得一定成果。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本文就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提出加强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行政机关监督地方行政立法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翟新明 《法学杂志》2005,26(5):126-128
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控制和自我纠错的行政行为。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体制有违法治的基本精神,同时在监督主体、审查标准和监督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既有的框架内,应从实体规则上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审查监督的标准;从程序上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改进对“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建立“改变”和“撤销”决定的公布制度以及地方行政立法计划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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