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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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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制合同内容的规范群内部存在着体系化的分工。格式条款内容规制规范不能适用于核心给付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机制通常虽不能作用于附随条款但却能作用于核心给付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核心给付条款就不受法律秩序的规制。对于不当合同的介入,通常需要合意度低下和均衡度不足两个要件的合力。合同法第40条的意义,在于将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之情形的合意推定为程度较低的合意。如此一来,在对格式条款作内容规制时,便不再需要举证合意度的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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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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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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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格式条款在各类商业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认可了限制和免除责任格式条款的正当性,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这前后两个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和冲突,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涉及交易双方的权益均衡和商业风险的合理划分,对促进相关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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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易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英国先后对不公平合同条件及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立法,法国通过认定附合合同及禁止权利滥用达到保护消费者目的。欧盟就消费者保护颁布了四个指令,其中1993年指令附件列举了17种不公平条款,为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移植。欧盟2008年法案附件作了调整,且分类为“黑名单”与“灰名单”。即便在清单之外,合同条款若违反诚实信用,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消费者合同中,而不公平条款的最主要形态为格式条款。考虑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与实体双重门槛,仿照欧盟规定两类名单,初期可扩展“灰名单”,尔后再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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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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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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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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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和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是客观存在。存在,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弊端。如何扬其长,避其短,控制和干预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的扩张,不但是立法、司法需要考虑的课题,也是公证实践需要探索的内容。一、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同类现象(一)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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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着异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别属性,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性: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与同质化。上述特性对于传统的合意理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价值平衡、合同解释和无效规则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变更条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等均有着指引价值和重要影响。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及其对规制影响的分析,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主要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并以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为重点规制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重点突出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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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以其高效、安全的优势成为20世纪的重要标志之一,但由于它自身的缺点,限制格式条款已成为主流。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成立及效力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以及效力状况入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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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购的高速发展,格式条款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网购格式条款在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易纠纷。由于网购格式条款是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的不均等,所以对效力的判断也是十分必要的。网购格式条款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也适用普通格式条款的理论。因此,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存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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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存在当事人对格式合同中部分非格式条款内容的否认,即其为非双方合意所致。我国民法关于该非合意的意义、判断标准、对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力并未进行细致的规定。本文希从现有法条本身出发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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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的,所谓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文对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行了探讨,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和网上消费者利益,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共同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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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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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