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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尚未规定明确,这导致司法操作的困境,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应进一步明确收案范围,明确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建立配套机制以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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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具有典型公益属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定位不清、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不明、对履职主体范围的确定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等诸多困境。为消解制度困境,应在科学区分“文物”与“人文遗迹”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标准确定诉前程序的监督对象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并从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客观阻却事由等多个维度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进行灵活判断。 相似文献
3.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诸多缺陷:从行政机关自身看,行政机关拥有的强势地位使其不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否则可衍生出诸多不正常的行政现象;从法院方面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破坏了审判的独立性,不利于公正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从污染企业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掩盖了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所以,应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或民间非政府组织而不应赋予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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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122-124
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优势,已成为众多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改革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准入资格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建立竞争机制,以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政府的不作为对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破坏公共环境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迫切需要一个适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本文抓住这一契机,围绕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展开,对我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刘琼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42-144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措施,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环节。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考虑本土司法承载量的情况下,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和相应的诉讼模式。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不同情况下都应是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个人和社团则须经过请求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方能起诉,环保机关对于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并且无人起诉的案件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十年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引进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然而如今,一些省市法院的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这并不是因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少了,而是因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人去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做到:扩大受案范围;修改原告的资格范围;改进费用的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10.
苏少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35-3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热议领域。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在一些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因此.我国应在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在拓宽起诉人资格、扩大受案范围、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借鉴国外法治国家的经验,加快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主与法制》2022,(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并展开试点工作,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第58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20H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推进中仍面临结构性、协调性的细化问题与环境治理新要求的双重考验,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多元诉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中的重要部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有哪些需要继续推进的地方?均需要进一步探析。本期选取江必新、吕忠梅、张雪樵、曹明德、秦天宝、巩固六位专家学者的近期论述,就当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研究动向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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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日本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美国和日本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行政侵权问题。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拓宽原告资格,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行责任转移原则,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立诉讼激励机制,对解决当前国内环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50-53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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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内容正式纳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界定提起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入手,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及检察机关自身机制,可为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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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法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两大法系均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其国内存在的环境侵权问题。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拓宽原告资格;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诉讼激励机制。这对解决当前国内环境行政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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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了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例、山东省第一例由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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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对诉讼原告范围的界定不够科学,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成熟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并确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