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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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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强制破产是相对于申请破产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无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破产制度均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为前提,非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属于“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各国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2.
邵明舟 《人民司法》2012,(19):31-33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些可撤销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通过司法途径将一些可撤销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以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司法实务中债务人  相似文献   

3.
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相似文献   

4.
根据破产宣告提出主体的不同,破产宣告可以分为职权主义破产宣告和申请主义破产宣告两种。所谓职权主义破产宣告,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而基于公权宣告其破产,并非因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与此相反,申请主义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无权主动就破产案件予以审查,破产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法院才有权受理破产案件。从历史来看,破产宣告制度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申请主义的过渡,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破产的申请主义,我国也是这样。一、破产启动的立法模式: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一种制度的产生和…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9,(1)
1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以避免破产宣告为目的同债权人会议之间相互谅解或让步,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从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和解,始终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  相似文献   

6.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破产是这一规律的必然产物。债务人就宣告破产,原来元财产担保的债权,便转化为“破产债权”,要遵照破产法的规定,按顺序,按比例受偿。由于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中,可能得不到清偿或部分受偿,结案后债权消失。债权人怕遭受损失而忧愁;但是,由于债务人原来已不能履行债务,在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后,使债权人有可能收回部分债权,又带来了减轻包袱的希望。可见,破产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危机也是机遇,必须认真把握。因历史及体制上的关系,专业银行大都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每次破产宣告,就是拉响信贷…  相似文献   

7.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8.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业务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代理;一类是参加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案件诉讼程序,律师业务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前;(二)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清算与分配。由于各阶段业务活动的性质不同,工作的重点、范围亦不同。本文就其主要业务活动及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第一,律师在破产宣告前的业务活动破产宣告前,律师业务活动主要是提出破产申请和申报债权。一、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主要是为债权人进行,债务人通常由清算组代表…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的“fallitux”,意思是失败。在法律上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特定程序。破产法律制度则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源于古代罗马,后来逐步发展。以罗马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而在欧州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一种法律体系;以英国法为传统而发展起来另一种法律体系;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相继制定…  相似文献   

10.
一、破产的申请及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中请既可能是债权人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相似文献   

11.
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是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实行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和依据。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破产宣告;二是破产财产;三是对债权的确认。破产宣告实际上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是对该企业实际状况所作的法律上的确认。企业一经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由清算组接管该企业,并通过对财产的清理、处置、变卖等执行措施,最终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企业所欠的债务。宣告破产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  相似文献   

13.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破产原因,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破产开始或宣告破产的重要条件。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破产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表明“不能清偿债务”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定原因。  相似文献   

15.
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价值 ,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个别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 ,当事人才有选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动因及可能 ;同时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 ,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选择的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执行行为进行否认从而代之以破产清算这一总括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预防程序可能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16.
破产管理人何时选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法律意义在于选任时间的确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和平衡问题。在破产立法史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破产程序的开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大多受这两种制度的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也都与这两种制度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因此,讨论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问题.应首先明确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  相似文献   

17.
顾海龙 《中国司法》2001,(12):49-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其前提是债权文书。本文拟就…  相似文献   

18.
<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试行稿),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诞生的一部重要的单行民事法规。本文联系国内外情况,拟就破产法律关系略陈管见。一破产法律关系是综合性的事实构成,它包括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以及法院的破产宣告等行为。“破产”的事实是实质性原因,通称破产原因,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程序的基本标准和界限。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则重在通过程序对“破产”事实予以认定。破产原因至为重要,各国破产法对此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概括来说,国外有两种  相似文献   

19.
2006年8月27日我们盼望已久的《破产法》颁布通过,这部法律与国际制度相接轨,正式确立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害及债权人的行为,否定其效力,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扩充了可供债权人清偿的范围。但这一制度如滥用的话,会扰乱债务人正常的商业行为,限制其行为自由,而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还过于简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其规定。  相似文献   

20.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两个问题的思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公证机构应债权人的申请,对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该职能在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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