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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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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过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演化、诠释,进一步完善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各种情形。但在实践中概括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义务主体的各种类型;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范围;法律适用和程序等问题,尚存在一定认识上的不一致和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未载明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执行主体。但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后,其上载明的义务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履行义务,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就有必要将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据此,在民事执行制度上就设计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  相似文献   

3.
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即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义务主体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是,作  相似文献   

4.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5.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概念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执行中解释不清、论理不明等问题。因此要正确适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就必须首先弄清楚两者的基本概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解释是指在执行中生...  相似文献   

6.
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是实行执行裁决权的集中体现。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问题规定不够十分明确,所以有的法官在执行中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在执行中对二者解释不清、既变更又追加等错误。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必须认真理解和掌握其  相似文献   

8.
追加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林祖彭李浩执行工作具有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而认定执行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义务主体就是裁判书上的责任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  相似文献   

9.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涉及的类别及其责任界定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义务人(被执行人)两大类。权利人的变更一般因继承、赠与、转让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引起。只要变更申请人有取得权利的依据或证明,原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确认后,通知被执行人即可。此类执行主体的变更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过多争议,因此,这里侧重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0.
变更执行主体是我国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弥补因法定事由,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特殊情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执行人员过多地依靠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就不正常了。笔者根据某区法院执行庭大要案执行一组近一年的收、结案等情况,谈几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共同商榷变更执行主体所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根据某区法院的规定,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及金融房地产的案件,都归大要案组执行。大要案一组全年收案83件,其中旧存23件,新收60件。全年执…  相似文献   

11.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12.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13.
变更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自己义务或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将原被执行人的义务承受人裁定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履行原被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司法活动.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经常遇到,但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活动的认识不一,做法各异,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4.
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15.
被执行人主体变更的应有程序吴璞(宝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做到正确确定被执行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程序应包括下面两个条件:(一)未经变更不得执行发现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全面、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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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我们知道,民事上的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从始至终都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最初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主体,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而需要转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法学界的共识。但民法学界的另一个共识(见于国内各种合同法专著及教科书)即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观点笔者却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被执行人王金因向银光信用社贷款55000元后无法偿还,经当事人申请夷陵区法院作出了第408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王金自收到该支付令15日内,支付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夷陵区法院裁定查封了王金的三间二层私房。王金提交某矿业公司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要求法院变更被执行主体,并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法院据此裁定王金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银光信用社得知后,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其理由是:第一,王金申请得到贷款及使用是王金的行为。第二,王金声称该贷款是受矿业公司委托无实据,信用社不知情。第三,该案适用的是督促程序,在支付令生效前,王金未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凭第三人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变更执行主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07,29(5):81-88
通过诉讼程序已经得以确定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开始前以及执行程序中,能否在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使受让人因此而获得执行申请权以及其他执行权利,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说,受让人在获得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就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这种程序权利的获得是基于实体权利主体的变更,而非程序权利的转让。它是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其权利主体变更后,应采取措施保证强制执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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