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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存在诸多弊端。本文探讨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免检制度、监管行为等几个方面的变化以及尚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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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国内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已不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尽快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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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5)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法对备案的性质和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分歧。结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新法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该定位为对"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且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审查要点在于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当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是传统上"政府包干"到"适当放松加审查把关"的制度演变的残余,该制度在未来应考虑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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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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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笔者,《食品安全法》修订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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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员制度,但规定得过于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最近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资格,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责任等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日本、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比较成熟,可资借鉴;通过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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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食品安全法》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食品卫生法》调整范围较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内涵有别等原因,以《食品安全法》替代《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需要。构思《食品安全法》框架的基本思路应从体制、机制和法制诸方面考虑。还对法律责任和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