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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乏规范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不清,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应借鉴美国、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结合新近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即将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汪全胜 《法治研究》2016,(3):132-139
食品安全的多元主体的管理与治理是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并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多元监管主体的职能不清,发布信息范围难以界定;监管部门之间的通报与报告机制不协调;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机构信息协调缺乏法律依据等。为建立有效的、通畅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应修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发布平台;完善监管部门的信息通报与报告机制;各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强化信息沟通的法律责任设置等。  相似文献   

3.
林璐 《法制与社会》2011,(1):161-162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开始施行,其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指出大连市应当尽快制定食品地方性法规,建设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充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翻开了新的篇章。笔者于2008年8月受托主持起草并参研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起草项目《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课题组历时1年,通过深入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8次修改,终于完成该《条例》起草工作。该项目已于2009年9月通过立法评审并结题。根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方面,建议在坚持现有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大机构之间的协调力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方面,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作出明确、清晰的细化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作出了突出监管重点的制度设计,规定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隐患的处理机制;此外应明确各监管部门对"五小"食品的监管职责,构建食品检验结果信息共享机制。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法》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愉晴 《河北法学》2005,23(7):103-105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国内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已不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尽快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6.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廉恩臣 《政法论丛》2010,(2):94-100
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C)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戚建刚 《中外法学》2014,(1):70-102
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存在现实主义模式和建构主义模式之分。两类风险属性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议题之形成、食品安全标准之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各个环节隐含着不同意义。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食品法律制度应当从整合两类风险属性模式优势之角度出发来设计,在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之间获得恰当的平衡。以此为基础,我国食品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建构以"辩证对话"为核心的分析性和合作式监管程序,注重软法之治并倡导柔性监管措施以及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超级数据库。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9.
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存在诸多弊端。本文探讨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免检制度、监管行为等几个方面的变化以及尚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的分段式监管模式的问题突显,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成为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着从明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入手,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基点提出一定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已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民众急盼用严刑峻法惩治食品安全事故的民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积极的法律修改。  相似文献   

12.
We are living in a risk society where people devise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harm caused by risk ex ante.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Food Hygiene Law (FHL) and the 2009 Food Safety Law, the 2015 revised Chinese Food Safety Law (FSL) made a real breakthrough in the sense that it legitimate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food safety governance. Apart from laying down the fundamental importance of this principle 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the FSL 2015 also invented arrangements from different aspects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is principle. In other words, the FSL 2015’s incorporation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a very real sense marked a transition from a demonstrative preventiv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regime to a more effective precautionary regime. However,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needs to be adopted in a “precautionary” way since this principle has its own limitations and defects. Incautious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may create new risks.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European approach in implement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nd examines China’s legal arrangements against negative impacts brought by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Three perspectives are discussed: independence of scientific institutes; proportionality in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the shift of burden of proof for market authorization.  相似文献   

13.
有限理性论在立法技术中的应用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开拓性,而且在实践上具有有效性。在理论上的开拓性在于:第一,首次实现了从有限理性论展开对立法技术的研究;第二,首次梳理出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的特征;第三,通过《食品安全法》,首次验证了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法律的解释、遵守和修改所具有的有效性。在实践上的有效性在于: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要领,我们不仅对《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给予合理解释,而且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有效且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艳 《行政与法》2010,(3):76-79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以法律手段保护食品安全成为必需。《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和现实情况,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要求。反思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重构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而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文章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及相关用语的含义、食品安令相关许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有关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法律修订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慧 《法律科学》2011,(6):154-162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仍旧频繁发生。食品及食品安全相关基础概念界定不明、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安全标准不统一等要害问题在法律出台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对食品及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在立法上区分食品、药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标准,着重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差异,重新界定和阐释了监管权限、行业自律、社会及公民监督等重大问题,借助制度经济学及规制博弈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评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良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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