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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传统的三大口袋罪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由此形成口袋罪。其中,将"投寄虚假炭疽菌"、"盗窃窨井盖"、"醉驾"三种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引起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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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模糊与明确之间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2008,(2)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之争,关系到刑法规范适用之价值取向,其渊源来自法哲学领域的法的实质性依据与形式性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刑法规范必须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则历来允许模糊性刑法规范与明确性刑法规范并存。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有利于因情而变,实现社会正义,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扩张以及司法擅断,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为了贯彻明确性原则,刑罚规范中运用评估性用语时必须遵循两点,即不可避免性与合理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违背明确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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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 ,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 ,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 ,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 ,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 ,对于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 ,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 ,曾有过争论。一种意见认为 ,由于新刑法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范的明确具体是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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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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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中较具争议罪名之一,一些学者认为该罪是“口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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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的罪名产生交叉重合;在保护的利益上,不仅涵摄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溢出整个刑法典,保护信息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他权益日益频繁地受到侵害。面对这种庞杂的规范结构,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罪情、刑法基本原则的权衡考量,达致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合理性。新的罪名标签“非法获取数据致损罪”,适应了双层社会虚实同构的态势、数据和利益在双层空间不断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是在刑法规范中嵌入网络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系统完善网络风险的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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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具有相对性,不明确刑法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明确刑法规范与明确刑法规范共同体现刑法规范逻辑的自洽性、圆满性以及系统性。片面地认定“不明确即违宪”的方法论将使刑法面临难以克服的危机,有必要对不明确刑法规范进行区分,以“合宪性推定”作为审查不明确刑法规范的方法,用“是否合宪”取代“是否违宪”是刑法规范走出危机的有利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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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规则已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在要求。具体分析,明确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两方面是有机统一,共同影响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运行效果。在我国法制建设的今天,追求和实现刑法的明确性一直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不断完善,通过立法与司法互动,全面实现我国刑法的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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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以人权保障为价值诉求.明确性意味着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条件是有限且具体的。只有明确的刑法规范才能真正制约和规范刑罚权,有效保障民众的法自由和法安全,而不明确的刑法则不仅会导致民众行为的萎缩.而且会造成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恣意。对于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大都依据“不明确即无效”的理论,裁决其无效。在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时.由制刑权的专属性特征所决定,不宜机械模仿国外的模式,应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代表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专门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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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抢夺、强迫交易等相关罪名的区别历来是司法运用的难点,现有文章思路也多停留在条文规范角度阐述相互之间的区别.其中出于“流氓动机”是司法适用分析的关键,现逐渐以事出有因、小题大做、逞强好胜等概念进行取代,但其内容并无新意.仍然以流氓概念为起点,从流氓动机内容、流氓动机的评判标准、流氓的规范地位等角度分析,寻衅滋事罪属于内容空洞规范不明的罪名.从规范外的司法适用角度分析,寻衅滋事具有演变为口袋罪的极大可能性.寻衅滋事罪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更深理由在于国家在社会治理方式上的威权主义思维.为追求法的安定性、明确性,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在未废除的情形下,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理论,对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各类行为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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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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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成立法规竞合时应当秉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则必须是单一罪名无法全面评价客观犯罪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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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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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刑事立法来看,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及基本法优于补充法能成为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这三种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都有体现,本文分析了该章中的法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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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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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具体体现在刑法中,主要就是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取消类推.严格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制度、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分则对具体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作以明确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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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