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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2.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对申请作出怎样的处理?商事仲裁裁决在什么范围内撤销?已被我国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法院是否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对以上三个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国内外仲裁立法中法院对仲裁进行的最为严格、彻底的监督程序之一。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探讨,仲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要借鉴国外仲裁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执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涉外仲裁裁决不等同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国内仲裁机构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新规则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一般国内争议不存在法律障碍.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涉外仲裁裁决,而是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5.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6.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8.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9.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10.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网络仲裁的产生和运用使得传统仲裁的局限性得到了解决,但随之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在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个关键环节上,如何确定网络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及其国籍,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一个裁决能否得到被申请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相应的问题,我国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完善现行法律,  相似文献   

13.
仲裁条款有效性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而不是仲裁委员会。如果某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错误的裁定 ,可能并且应当导致仲裁裁决的被撤消或执行被拒绝。《仲裁法》第 58、6 3、70、71条中的”仲裁协议”。必须被理解为“有效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4.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在涉外经贸中,当事人多倾向于寻求仲裁这一手段。就内地与台湾两地交往而言,仲裁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然而,两地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上述几方面的比较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从两岸经贸交流的现状出发,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对解决争议的诸多方法作出比较。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是关系到保护我国涉外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正确认定我国涉外劳动争议以及正确划分我国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则是在我国涉外劳动争议中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文章对我国涉外劳动争议的认定、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我国涉外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张潇剑 《外交评论》2006,(1):101-105
争议的可仲裁性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仲裁员依据什么法律来界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仲裁员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衡量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因为这类原则已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且其适用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高了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17.
高度自治的仲裁权同样存在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和风险,对其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司法监督是最好的监督方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是对仲裁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8.
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国家法院对在本国境内做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均有行使依法撤销的权利 ,但各国法律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规定不一 ,我国应借鉴各国的有关规定 ,尽快完善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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