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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使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大大向前迈进一步。一大批“有理无钱”的当事人通过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得以进入诉讼程序,行使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援助仍存在一些有待补充和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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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将可免费打官司.日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公布并开始执行.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对司法救助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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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6(5):10-10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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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7,(5)
时政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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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通过国家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贫弱成员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时于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不因经济困难和处于弱势地位而受到影响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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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返乡过节的农民工诉讼,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返乡民工解决矛盾纠纷,解决农民工节后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春节前后,施秉县人民法院开通了立案、诉讼、执行、司法救助四条“绿色通道”,受到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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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0,(11)
司法赔偿具体规定开始实行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截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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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它是指国家制定的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并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平、司法公正的一项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法律援助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推行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然而就是在最近几年间,法律援助这一伸张正义、扶危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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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是完善司法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和谐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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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由政府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和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公民不因经济状况差异都能平等得到法律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在我国开展实施以来,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对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产生了不可忽略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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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实质是对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取补偿的请求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肯定。□见义勇为受伤索赔有据@刘一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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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打民事官司往往因为《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线条粗,管辖异议处理模式行政化和司法地域化等因素的影响,不时地引发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纷争。管辖纠纷和信访事件的大量出现,大大降低了法院司法中立的地位和裁判的公信力。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下放”管辖,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法学界普遍表示,这个司法解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然而,一些律师则明显持谨慎乐观态度,“良法需要执行法律之人以良法的立法本意去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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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是检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民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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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撤诉规定),之后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撤诉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尴尬处境了吗?目前立法框架下如何规范、规制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本文拟对撤诉规定进行理论整理,以期能对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探索提供更多的规制与规范,促进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