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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犯罪的类型及定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银行信用卡是由银行机构发给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一种特殊信用凭证,持卡人凭卡可以购物消费或取现,在西方信用机制成熟的社会里,信用卡犯罪已成为干扰社会经济的严重问题。据统计,仅1983年一年,美国银行系统信用卡公司因信用卡犯罪造成的损失就达1.2亿美元。我国银行信用卡发展历史不长,信用卡犯罪还属新型犯罪,尚无刑事规范对其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实践部门往往难以确切把握不同类型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笔者拟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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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者公司签发的证明持有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者场所进行记帐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自从1950年美国商人弗兰克林创建大莱公司,发行第一张信用卡——“大莱卡”以来,全球的货币历史发展进程便进入了一个革命性的崭新时期,塑胶货币和电子货币让传统的纸币和硬币逐渐退位,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以其先进的结算、支付手段和新颖的消费信贷方式,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全球信用卡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由于信用卡所固有的特征的存在,它亦成为许多不法分子窥探的目标。信用卡市场日益发展壮大的过程,事实上也正是人们与信用卡犯罪不断进行斗争的历程。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如美国每年损失5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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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者公司签发的证明持有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自1950年美国人弗兰克林创建的大莱公司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自此,全球的货币历史发展进程便进入了一个革命性的崭新时期,塑胶货币和电子货币让传统的纸币和硬币逐步“退位”,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以其先进的结算、支付手段和新颖的消费信贷方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迅速地风靡全球。但是由于信用卡本身的性质特征,它也同时成为不法分子窥探的目标。因此信用卡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与信用卡犯罪不断作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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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本市首例持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案件以来,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在本市有增无减,仅去年一年,我院就受理此类案件五起。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频频发生,既严重地损害了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的信誉。随着今后国际范围内货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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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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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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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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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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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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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当前,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犯罪也日益猖獗,各种利用信用卡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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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使用.然而,就在信用卡在给人们提供更加方便、安全、保密以及先消费生付款等便利结算手段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业务,且发展迅速,现有的法律不能严密地规范这项业务,而利用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犯罪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也将大量受理此类案件.《试论信用卡犯罪及法律适用》一文详细地分析了该类犯罪的法律征、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以及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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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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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信用卡是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一个新概念,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采用的较先进的支付手段。信用卡,是卡公司向信誉较好的公民提供的一种短期信贷方式,它是由金融机构或有着庞大商业交易的大公司向信誉较好,有绝对偿付能力的公民提供信贷的一种凭据,持卡人可以在国内和世界上任何一个与卡公司建立有信用卡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代办处,即百货公司、超级市场、饭店、航空、轮船、铁路以及旅游服务等部门支付一切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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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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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国际上是银行或财团、公司发给资信情况较好的公司、团体和有稳定收入的公民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的一种信用凭证.使用中,它既是一种循环供贷的凭证,也是持卡人资力和信誉的标志,具有先消费后付款的特点.信用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零售商发行的零售信用卡,第二类是一些财团、公司发行的旅游娱乐卡,第三类是银行发行的银行信用卡.目前,我国仅限于发行银行信用卡.即:中国银行发行的“长城卡”、中国工商行发行的“牡丹卡”、中国农行发行的“金穗卡”,另外,中国银行参加了国际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发行了相应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同任何业务一样,总难免发生法律问题.当前,较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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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不断增大,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尤为突出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它在构成要件等方面与其他行为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罪存在很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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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和认定该罪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因。透支本意是"开支超过收入",是指持卡人依照规定,先期消费(包括取现)而后补还的行为,它是信用卡自身所特有的功能。持卡人透支是合法的,但不能因其合法,就可以无限制地、大量地透支下去,否则,就破坏了信用卡特有的功能,信用卡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信用卡透支存在着合法与非法两种可能,发生在现实中的情形正是如此,即所谓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