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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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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2.
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有关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规定,是立法针对调解书检察监督这一特定问题作出的一项具体规定,性质上不属于抽象、概括表达立法者价值取向且具有开放性、指导性的"一般性条款"。从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角度,将立法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扩大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弱势群体利益以及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观点与学理解释,不仅超出了法条文义"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与相应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所确立法律规范的意旨不相吻合,以及这种解释的依据及其解释方式的合理性、妥当性值得商榷,而且这种主要基于权利救济而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的观点与认识,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看,都存在以及可能产生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4.
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分析,从检察监督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5.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6.
叶跃 《人民司法》2012,(24):101-104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属于虚假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劳动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但对于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本身,由于在纠正与撤销程序上当前相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应对此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影响了法院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还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本文从虚假诉讼案件的涵义界定和特征、现状出发,对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鉴刑事案件办理标准和民事案件诉讼证据要求,注重区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来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防止办案实践的任意性和随意性,科学有效规范办案行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标准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虚假诉讼案件的行为人通过利用法院的裁决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动摇.这一问题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学者关于虚假诉讼的讨论多集中于如何防范和规制,对于定义鲜有涉及.本文认为,认识虚假诉讼的第一步即是确定其定义,因为只有正确的定义才可帮助法院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将辨析已有的几种定义,结合现实案例进行讨论取舍,确定虚假诉讼的定义.  相似文献   

10.
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1-122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11.
高虹 《法制与社会》2015,(6):282-283
民事诉讼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进行虚假诉讼,这不但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危害性极大.由于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收益高,导致虚假诉讼越演越烈.本文通过分析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的原因,从而在立法、司法、社会层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新规定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定,该规定系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调解书但认为损害两益理由不成立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实务中调解书的抗诉程序被终结再审程序后能否跟进监督及如何跟进监督,法检争议较大,原因在于该裁定的名实不符。其名虽为裁定但实为对原调解书的实质审查,根据监督原理和现实需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跟进监督,并囿于裁定的特征,其监督对象为原调解书更为可采。  相似文献   

13.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有效手段。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虚假诉讼现象呈上升态势,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此,检察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行检察的职权和监督方式依法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蔓延之势,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进行论述.具体来说,一是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确保监督有理有据;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如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移送犯罪线索等,确保监督效果;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形成监督的合力.  相似文献   

15.
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相关防治举措的缺陷出发,阐述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通过对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西南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63份一审判决书进行司法检视,发现存在民刑衔接机制不畅、犯罪成本低且缺乏有效追责体系、检察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应从民刑衔接、追责体系、检察监督三个维度构建立体化惩治防控体系,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和导向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8.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9.
正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探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建议。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限已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认,须关注的是如何使此项制度发挥实际效用,实现对调解书的有效监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是对问题调解案件的救济渠道之一,也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之一,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件的最重要监督手段.从民诉法条文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共识来看,检察监督无法也不应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调解监督实践面临的包括主动发现案件、审查案件时间延长、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战等难题,应采取建立通报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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