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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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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案件发案过程和嗣后的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这样可能出现下列问题 :第一 ,在公安侦查机关立案阶段的问题。按照以上规定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予立案 ,或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案件是复杂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 ,可能是在作案过程中死亡 ,也可能作案后畏罪自杀 ,也可能被其他人杀人灭口等等。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行的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程序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程序的不公开,对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权和程序救济权的剥夺,使得我国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程序缺失了基本的诉讼特征,而更具有行政性治罪活动的性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主张在基本的诉讼格局中,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这种民事追缴程序的诉讼流程进行了初步的设计.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但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被追诉人死亡后,如果其犯罪行为牵涉到财产刑或者资格刑的,仍有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之进行缺席判决的必要,毕竟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也是其依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部分。因此出现被追诉人死亡的情形后,应对涉及到非法财产处理问题,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及判处附加刑问题的刑事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缺席审判时,必须由辩护人代理缺席的被告人在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于无罪的被告人要宣判无罪,以证明其清白,恢复其名誉,确认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有罪的被告人,法庭仍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主刑的,基于其已死亡的事实,应当同时宣布该刑罚因被告人死亡而不再执行;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附加刑的,则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也应在判决中载明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相似文献   

4.
初查或立案审查的概念表述是不准确的,在立案前审查阶段,原则上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例外。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应包括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要尊重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不应完全排斥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权,应确立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的架构。对管辖有争议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受理,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查封与扣押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应明确规定查封的主体、对象、方法。应进一步扩大扣押适用的情形范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主动交出的,或者证人提供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对扣押物的保管。对于在侦查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侦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中止侦查。我国不宜设立疑案撤销制度,不能将疑案撤销作为侦查终结的一种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5.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应本着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进行实质主义的理解,而不应当认定为坦白。  相似文献   

6.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质有效辩护。文章在诠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义涵及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改革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7.
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大量内容涉及反贪工作,主要包括案件管辖、辩护与代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初查和立案、侦查、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广大反贪干警必须深入学习理解、熟练掌握,并在执法办案中严格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9.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存在一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对象、“非法集资”的客观特征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几个方面,这些需要司法人员从多方面的证据出发综合认定.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主要从犯罪行为人、案件所涉赃物入手,注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搜集证据,重点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范集资诈骗犯罪应多管齐下,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不再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赃款赃物应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工作的一大难题,对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在购买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自行取回合同标的物时,购买人以侵财案件报案,公安机关立为盗窃或抢劫案件。一般情况下侵财犯罪不成立,但在特别情形下,也可能成立盗窃或抢劫案件。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侵财案件具有报案人是财产的占有人、合同中所有权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犯罪认定困难等特点,对此类案件侦查主要从全面分析案情、确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入手,通过调取证据,证实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状态来认定犯罪是否成立。  相似文献   

12.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退赃后往往出现量刑误区,受“从宽”影响,导致量刑失当。这类案件量刑时,容易忽略三个因素,如退还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出现在哪个阶段?是“退还”还是“追赃”?是“主动”还是迫于法律的威严被动交出?总之,不能笼统看“退还”。当然,“退赃从宽”是一个大的原则,无论在哪个阶段的退还均应考虑体现政策。但退还发生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其处理是不一样的,不能认为返还了就一律可判轻刑或处缓刑。缓刑的适用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恰当地适用缓刑,缓刑适用过多、过滥就会造成对经济犯罪打击  相似文献   

13.
赃款赃物不能作为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来理解,在追缴赃款赃物的过程中,除追查和收缴外,还涉及赃款赃物及其他财产的控制与处理。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可先行保全,在赃款赃物流转时,应遵守民法有关原则。  相似文献   

14.
经侦信访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受立案、采取强制性措施、追赃挽损等环节以及各种缠访、闹访过程中。受案立案环节的信访疑难问题主要表现为经侦部门如何把握受案范围、对于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均须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案件性质存在争议等。对此,经侦部门要准确把握受案范围、对存在控告人的案件主动履行告知不立案的义务、对性质有争议的案件通过适当方式与报案人沟通。采取强制性措施环节的信访问题有来源于被害人方的信访问题和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方的信访问题之分,公安机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追赃挽损环节的信访问题,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责任的,公安机关要有担当不能推诿;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任务的,公安机关不能大包大揽。对于缠访、闹访问题要多措并举、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建立失信信访人联合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一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地位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除自己行使外,还需借助辩护人的有效帮助,才能真正发挥辩护作用。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斥、控告。”由此可以看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是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又可以于侦…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监察与司法的部分衔接程序。其中,立案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措施的启动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运转的自洽。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确立“形式立案”,即以受案代替立案,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再进行立案前的实质审查,但须明确受案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上,立法采用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的模式,其中先行拘留具有过渡性,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才是对接留置的最终措施。但立法上对于留置转先行拘留后最终可否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缺乏周延规定。依据案件系属理论,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系属关系并未消灭,案件仍系属于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继续沿用之前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保障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7.
会见权是指受委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晤、见面的权利。会见权是刑事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根本保障。会见权的存在使得辩护人能够及时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真相,并为其提供法律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这个特别程序的特别之处就是"对物不对人"。文章从刑事诉讼目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它们的关系,旨在深化对该程序的理解。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的强制程度、严厉程度最强,其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相比,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是犯罪之前而适用的,其本身即包含很大的风险,许多刑事赔偿案件就是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一。立法上应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体系 ,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以增强立法的威慑效果 ,对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应以转化犯的形式论处 ,而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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