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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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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与法制》2013,(5):68-69
费丽丽读者: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14,(12):66-66
林某去世后,房屋的二分之一应为秦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某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林芳与秦某同为林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张立新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因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应增多,有关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关系,在稳定家庭关系、减少家庭纠纷、以及贯彻养老育...  相似文献   

4.
正在法律思想史上,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有意义的对象加以讨论,只有很短的时间。近数十年来,随着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与发展,使国家对于儿童照顾的职责角色、政府与家庭的分工观念,都产生了相当大的改变。而这个改变,不但表现在许多法律的立法上,司法实务也同样受到影响。我国1950年《婚姻法》设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确立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和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80年《婚姻法》继承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法角度看继父母子女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离婚率的上升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离婚而带来的新型家庭模式--重组家庭,在许多国家已成为一个亟待法律规制的社会问题.由于重组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具有复杂性,如何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普通法国家对重组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采宽松主义,法官和立法者通过扩大"父母"的法律概念的做法,将那些实际上起着"父母"作用的人纳入"父母"的范畴,并在他们之间创设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大陆法国家则采严格主义,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将继父母与生父母的法律地位加以区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具有有限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如此,最大程度地保护重组家庭中儿童的权益,仍然是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一致目标.  相似文献   

6.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晋玲 《思想战线》2001,27(4):85-88
在家庭关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由于产生的特殊性、关系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关系维持的艰难性与长期性的特点,而必须重视对其的法律调适问题.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对这一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简约,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尤以对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最为突出.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辽宁人大》2008,(10):10-11
根据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之外,在民事权利(如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处分权、公共财产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婚姻自主权、受子女赡养权)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受保护的权利,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表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绝大多数的成年在读子女,这使得法律界和社会争议不断。该规定不仅不完善,且与社会观念、我国教育制度相违背。而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中均通过不同方式明确规定了成年在读子女仍享有一定的被抚养权,不仅符合国情、社会观念,也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出台新的《婚姻法解释》,解决在读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对成年在读子女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确定抚养人是否应延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确立一种"相对扶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则应根据当地情况,放宽标准,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10.
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这使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对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良好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执行法律不力,因而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不少家庭和个人的合法财产相应增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更加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审判机关和妇联组织提供的信息,近几年的继承纠纷案件已呈上升趋势,在起诉者和来访者中女性占多数。本文就如何依法有效保障妇女继承权的有关问题,略陈浅见。  相似文献   

11.
警官信箱     
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他们分别成家后,我和老头子跟着大儿子过。五年前,老头子和大儿子在一起车祸中丧生。在他们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由大儿媳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用。大儿媳对我照顾得非常好,但我听说法律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我想立份遗嘱让大儿媳也分得一部分遗产。请问,法律是否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我该怎么办?小莉小莉读者:你的大儿媳是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你的遗产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  相似文献   

12.
赵青 《人民论坛》2010,(5):104-105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海商保险中一项重要权利,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需基于保险人的有效实际赔付,其实质并非法律权利的转让,而是法律地位的转移,即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是基于取得了被保险人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的标准有二:一是“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同一法律事实”。从法理及实践看,单纯依据某个标准,并不能对刑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判断标准: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凡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14.
尽责是人之天职,贯穿人的一生。一个人步入人生旅途,成为各种社会角色,必须尽到相应的社会责任:父母应尽扶养子女之责,儿女应尽赡养老人之责,工人农民应尽做好生产的责任,军人应尽保家卫国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路光仁 《人大建设》2001,(11):4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宝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继承方法。在被继在人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或者留有遗嘱但无效的情况下,即适用法定继承的方法继承遗产。但是,对于继子女和过继儿子如何继承遗产,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知他们能否运用法定继承的方法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16.
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相似文献   

17.
警官信箱     
主持人 杨奉逍 法律服务热线:( 0371) 5991155转 22227或 22767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村王老汉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他的儿子虽已成年,但因残疾无力赡养老人,王老汉遂被定为五保对象由村上供养。现王老汉去世,遗有房屋等遗产,他的儿子能否继承上述遗产 ?  高 成 高成读者: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 )无劳动能力的; (三 )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1.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  相似文献   

19.
《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传统中国的女子继承权非常薄弱,直到清末民初也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国民革命开始后,女子继承权作为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重视。妇女运动决议案承认女子有继承权,但最高法院在解释中只将继承权赋予未出嫁女子。后来中央政治会议对此进行纠正,特别制定了《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保护已嫁女子继承权。近代中国继承领域男女平权的实现是革命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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