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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类型思维的提出是刑法适用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进步,但当下国内对类型思维的讨论却存在一个“与生俱来”的缺陷:即从它被关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客观论的解释思路。而真实的情况却是,类型思维如果要在刑法解释中发挥作用的话,就必须与立法意图相结合。进行这一结合的必要性在于,只有参照立法意图,才能判断手头的案件事实与刑法条文背后的规范类型是否具有意义上的一致性;而它的可能性则在于,立法意图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可以被认识的。文章在考察这一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结合的具体路径,即先依据抽象意图来确定分类标准,再依据分类标准来判断手头案件事实的归属。  相似文献   

2.
刑法立法思维直接决定着刑法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刑法修正案(九)》在得失中为我们贡献了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从"关系刑法论"那里获得概念界说与结构性把握,并可从刑法联系性思维、系统性思维和辩证性思维那里作出考察和描述。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被《刑法修正案(九)》用作刑法立法内部关系与刑法立法外部关系问题处置的自我检视,而此自我检视也是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的自我证立与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联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思维、科学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审慎性思维予以再度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最终决定于立法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故其具有对其他刑法立法思维的统率性。  相似文献   

3.
李冠煜 《北方法学》2014,(6):92-101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该罪的行为类型欠缺多样性,醉驾行为没有情节的限制,双重既遂标准同时存在,从而导致了该罪的预期功能与现实效果之间的扭曲。为了填补立法漏洞,加强本条的可操作性,应当运用超前立法观、实质解释论和类型思维法,适当丰富该罪的行为类型,将其解释为具体危险犯,以"足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作为统一的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4.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23,(2):285-306
形式理性是与实质理性相对应的两种思维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应当严格坚守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思维。根据形式解释论,在刑法解释的时候,应当以可能语义作为最宽的解释边界,并且禁止类推。形式解释论是以刑法文本为解释对象,将法律含义限制在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之内。法律适用由于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它不同于刑法解释,所以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获得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当然,即使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实质判断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某一行为在前置法中是合法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实质判断予以入罪。因此,对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应当加以区隔。对刑法解释要坚持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对刑法适用则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刑法教义学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相似文献   

6.
马荣春 《法治研究》2013,(12):81-92
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的章节结构和刑法渊源,并提升着刑法的结构合理性与和谐性;在微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罪状设置与具体的刑法解释,并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提升着刑法的实质正义性。刑法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相似文献   

7.
自国家运用刑法统治社会以来,先后出现了"决断论"、"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虽然这三种刑法观在我国当下的刑法实践中都有所展现,但是"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还没有得以充分展开。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必须提倡规则、决断、秩序"三位一体"的刑法观。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文义解释的地位来深入贯彻"规则论"的刑法观,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区域刑事立法和引入文化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使"秩序论"的刑法观得以有效展开。此外,还要求在刑事立法层面突出"秩序论"思维,在刑事司法层面注重"规则论"思维。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现象是检视中国刑事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样本.立法未能成功地设置协调的指引规范和建立明确的行为类型是本罪口袋化的最主要成因,而忽视本罪的空白刑法结构和规范目的的司法解释又助长其适用范围的扩张趋势.追根溯源,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思维症结在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绝对化地运用概念思维.绝对化的概念思维既具有过度抽象的危险,也易成为非法治思维侵入法律领域的工具.相对而言,类型思维更有助于形成有条理的刑法体系秩序,也更符合刑法解释的思维路径、内容来源和方法选择.在刑事裁判中坚守非法经营罪的规范目的是缓和其口袋化的权宜之计,而适时启动立法修正程序则是破解其口袋化的治本之道.  相似文献   

9.
熊永明 《政法论丛》2021,(1):126-137
刑法规定越来越细微精巧,罪名种类越来越繁琐复杂,罪状表达越来越详尽具体。但从哲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和辩证认识论理论;从法理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违背法的稳定性、法的模糊性和法的精简性理论;从法学实践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制约刑法适用并且影响对刑法的理解;从刑法方法思维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违类型化思维、协调性思维和解释论思维。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解释是连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并且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关于依照何种刑法解释规则来解释刑法,或者说什么样的解释结论才是合理的解释结论,刑法学界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综合解释论等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释规则应当是一种有次序的检讨规则。  相似文献   

11.
陈磊 《法律科学》2014,(5):190-200
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相似文献   

12.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3.
何学军 《政法学刊》2002,19(3):26-29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文义解释所不能超越的、法律文本(刑法文本)所限定的文义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对象和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所欲解决的主要是刑法解释合法性问题,而不解决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学所可能确定的、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可以简称为“语用意义的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是指刑法解释限度在诠释学上所具有的限定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功能,其特点是有限性和层级性。  相似文献   

15.
法律逻辑研究对象新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新的情境下,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做新的定位: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逻辑学科,是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是面向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适用的应用逻辑,是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6.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8,26(4):31-39
从思维类型的理性化程度的高低来考察,法律事实认定的思维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原始思维、经验思维、逻辑思维三种类型。原始思维是古代民族认定事实共有的特点,该种思维注重神秘原因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经验思维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为代表,是一种主客体不分、重经验轻逻辑的整体思维。逻辑思维奠基于概念,以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主客二分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既强调必然性,又承认盖然性。从历史逻辑发展来看,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大致呈现出了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轨迹,其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原始思维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经验思维也早已经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维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倡导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相似文献   

17.
王钢 《政治与法律》2020,(3):94-112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18.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9.
李金玉 《政法学刊》2006,23(2):51-5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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