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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很多夫妻,一旦缘分尽了,感情没了,计较来计较去的,无非是房子票子。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回避。为了帮大家理清这些烦心事,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产生纠纷和误解的几类问题给出了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相似文献   

2.
一、房产证中"单独所有"的解读(一)"单独所有"的文义解读在公证实务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存单、股票等权利凭证上体现的权利状态较为明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上述财产基本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特定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往往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未能显示出另一方权利,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在公证实务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  相似文献   

3.
甲乙双方系夫妻.双方在婚后约定:结婚后双方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甲婚前取得的登记在甲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在婚后归乙个人所有:乙婚前取得的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在婚后归甲乙夫妻按份共有.甲占有50%,乙占有50%。该约定签署后.甲乙双方未办理上述两处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甲乙离婚,对上述财产约定均表示反悔。该案例如何处理?甲乙是否应该按照约定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再行分割?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财产分割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而家庭内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具体来说,下列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男女在结婚  相似文献   

5.
正确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三者的界限,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有关婚姻、继承案件的前提。我们认为在李宝琳诉赵延年、刘秀英继承案中,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理由,各有偏颇,主要是由于没有正确区分这三种财产的界限。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作为共同研究的参考。 一、赵连云名下的存款不应作为赵连云与李宝琳的共同财产。 赵连云在与李宝琳登记结婚后七天即突然病逝,其名下的五笔存款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即已存在,而不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赵连云在一九八二年后曾基本上代领了李的工资这一事实,认定赵、李二人在婚前已将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原则。基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明确地以婚姻成立与否为界线。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家庭主要是消费单位的时候,是能够基本适应地将夫妻间所有财产穷尽地进行划分。然后,在离婚时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推行,我国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少家庭也由单纯的消费单位变为生产消费单位。夫妻间财产的内容、性质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简单运用婚姻成立与否的界线来对夫妻间财产进行划分,有一部分财产就很难明确地区分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时期内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交叉溶  相似文献   

7.
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   

8.
请你断案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后,我的父母出资给我们买了一所房子作为婚房,并且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我们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所以决定离婚。但是男方认为这所房子是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他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相似文献   

9.
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0.
陈欢 《法律与生活》2011,(14):43-43
问:我是2005年结婚。婚前我在本市有一套房产,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没有房屋贷款。2008年,我将这套房屋出售,另外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套房产也是登记在我名下。现在我和爱人感情不和将要离婚。请问,如果离婚,这套房产是属于我个人的房产还是属于我和我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相似文献   

11.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12.
浅议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所购住房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的房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大多数人都购买了原承租的住房或新建的公有住房。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以房改所购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为标的的纠纷。如何处理好这些纠纷,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改房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产权取得的依据众所周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自然应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归一方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相似文献   

13.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4.
凌翥 《法制与社会》2012,(29):249-25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这一保护包括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16.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已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突出。正确认定该财产的性质,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区别两者基本特性不同。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其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制度表明,取得时间(是否婚后)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性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为原物所有方的个人财产。因我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定孳息的概念,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中产生的房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在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问题,本文试通过探究法定孳息的定义,重点讨论了房租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范畴,并就房租在解释(三)适用上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伤害另一方并构成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执行给被害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应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丈夫的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落到妻子名下.之后,妻子打算卖掉房子,丈夫不同意,将她起诉至法院,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 201 6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妻子:以生孩子要挟丈夫将房产易名 王建平善于投资置业.婚前,他在上海等地购买了多处房产.2003年8月,他与何新华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王建平没有将自己所拥有的婚前资产告诉妻子. 2009年的一天,王建平出差在外.何新华在整理丈夫个人保管物品时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为此,何新华十分生气.她心想,为了支持丈夫事业发展,她辞去了待遇优厚的工作,不曾想到,丈夫竟然对自己留了一手.  相似文献   

20.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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