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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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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峰 《特区法坛》2007,(5):18-18,21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出现双方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骗取结婚登记,一方据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的人认为应当按无效婚姻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按可撤销婚姻处理,也有人认为应当作为处理登记婚姻中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处理。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现行结婚登记制度存在诸如管辖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当事人签字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婚姻登记员上岗资格门坎过低、培训大多流于形式等缺陷。我国应扩大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内地居民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网络化管理;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技术科技含量;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3,(1):52-52
《婚姻登记政策》即将作出重大改革。结婚登记只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这样,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中结婚必须开“未婚证明”的做法即将被取消。  相似文献   

5.
刘凡 《法学研究》1981,(1):32-34
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相似文献   

7.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8.
《婚姻法》采行单一登记婚主义从而否定仪式婚传统的立法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婚姻。为了解决事实婚姻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立法指导思想并不相同甚至非常矛盾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社会的高度同质,解放后国家开展了若干社会改造运动,结婚仪式在很长的时间里被视为需要移风易俗的对象。在赞成将婚姻行政登记作为主要的结婚登记制度并继续完善与巩固的同时,立法也应当有条件地承认结婚仪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王春荣 《法学杂志》2001,22(6):74-74
20 0 1年 4月 2 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登记”一词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事实婚姻问题的关注。一、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进行结婚登记 ,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现行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较为详细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 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相似文献   

10.
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一项重要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于保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  相似文献   

11.
一、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是客观的需要我国198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无效制度。1986年8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这是我国仅有的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它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那么人民法院是否  相似文献   

12.
来信编辑同志: 在农村,有的青年夫妻只按民间习惯,举行婚礼,而不到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请问这样的结婚是否合法?没有登记即同居的,以后又到政府去补行登记,是否应为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湖北大悟县河口人民法庭钟长斌江苏宝应县射阳湖公社王振海复信钟长斌、王振海同志: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相似文献   

13.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14.
《法庭内外》2010,(12):58-58
一年前,小珍想与男友结婚,但苦于未达法定婚龄。遂请求我母亲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她,由她冒充我与其男友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了。近日我得知真相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该结婚证作废时,却被告知:虽然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15.
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16.
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个人行为,而且也是社会行为,古今中外,或多或少实行一定的结婚形式要求,结婚一直构成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结婚形式成为社会承认婚姻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式规范结婚行为,以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仍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两性关系,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问题长期困扰法律界。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修改后的新《婚则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子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大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是新《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内容。那么,补办或者不补办结婚登记,会产生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  相似文献   

19.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我国,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均应产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违法婚姻有六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容许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亦必须是有违法婚姻的情形之一者,否则不得为无效婚姻。现将无效婚姻的原因分述如下: (一) 结婚因非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无合意的婚姻无效是多数国家婚姻立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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