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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蕴含着婚姻法与行政法的竞合选择。本文从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以及行政诉讼现行规划的视角,确认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行为违法、但不应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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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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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不少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婚姻登记纠纷不能依据民法典直接撤销,当诉诸于行政诉讼时,因起诉期限等问题导致此类撤销婚姻登记纠纷程序空转,最终沦为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调查核实权为基础,查明事情真相,及时监督相关部门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积极探索在程序空转前解决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可行性,构建法检司联动格局,实现线索共享,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助力案结事了政和,化解人民群众烦心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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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有关结婚程序的立法例,可将结婚形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以及登记仪式结合制3种主要类型。我国即是采取单一结婚登记制的国家,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的国家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准予登记后,婚姻即告成立。婚姻登记制简便易行,也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成立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起到杜绝违法婚姻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结婚登记制度。本文就此展开讨论,能引起婚姻家庭立法有关方面的重视则不失为作者的初衷。 一、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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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别新旧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正确认识和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也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和恢复结婚登记。这是国家指导婚姻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法律程序,它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一方面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另一方面防止违法婚姻关系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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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存在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然而纵观现行婚姻法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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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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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出现双方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骗取结婚登记,一方据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的人认为应当按无效婚姻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按可撤销婚姻处理,也有人认为应当作为处理登记婚姻中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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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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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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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有小孩,形成了事实婚姻。由于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离婚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形成事实婚姻,没有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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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02-115
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
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
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
“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
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
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
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
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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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在农村,有的青年夫妻只按民间习惯,举行婚礼,而不到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请问这样的结婚是否合法?没有登记即同居的,以后又到政府去补行登记,是否应为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湖北大悟县河口人民法庭钟长斌江苏宝应县射阳湖公社王振海复信钟长斌、王振海同志: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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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曾经作为我国公民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而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将婚检作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婚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形成了取消婚检和赞成强制婚检的两大主张。笔者认为其冲突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两个主张所体现的法学理论的价值上的取舍,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价值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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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案情回顾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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