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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由噪音、光、粉尘等不可称量的物质造成的侵害,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定性为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以规范不可量物法排放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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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疏,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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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种新型的物权法律制度,它是伴随着人类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诸如噪音、粉尘、电磁波等采用传统计量手段和方法无法加以精确计算的物质的侵入而出现的。现代社会人口激增,土地日趋紧张,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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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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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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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但国外有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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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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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90条为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性规定。本文指出该规定有不足之处,应修改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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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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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法上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害,包括以下两点涵义:第一,不可称量之物“只能是煤汽、蒸汽、臭气、烟雾、煤烟、热噪音、震动、光、无线电波”等无形体之物,“而不能是砂土、石块等有具体体积的物质”;第二,“这些物质的侵入的不可称量是因为其非常弱小,对遭受侵入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而不可称量,属非本质损害;”①这是对最典型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英美法、法国法则将相应内容分别纳入到“私益妨害(Private Nuisance)”和“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②实际上,这些国家同德国的“不可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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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亦作不可称量物,是指噪音、光、烟尘、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观念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之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上述这些物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邻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之一。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涉及到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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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大方面,即身体损害(包括伤害致死)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是无法以金钱计算价值和直接进行赔偿的。其补救办法就是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的经济支出和因身体损害而引起的收入减少,都是因身体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也就是身体损害的应赔范围;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目前最好或最常用的方法,莫过于金钱抚慰。所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就是指围绕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两个方面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之和。一、确定赔偿范围应该明确的三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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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日本民法理论上 ,一般将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区别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被理解为 :正如因侵权行为而使主体感到痛苦、不安 ,它是指作为人的精神的安定状态遭到破坏。① 法学上 ,将对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金 ,称为“慰谢料” ,即我国学者所译为的“抚慰金”。以下试从判例和学说的两方面 ,对日本民法中抚慰金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综述介绍。一 日本抚慰金的对象范围在日本 ,抚慰金的范围极为广泛。日本民法规定 ,因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及他人财产权 ,依民法第 70 9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除对于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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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①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据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法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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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结合我国实际,则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狭义)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如下:1、精神损害行为是一种不法的侵害他人合法人身权的行为;2、精神损害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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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一旦受侵害而致毁损灭失,将给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但我国民事立法对这类财产缺乏系统的关注,因此保护力度不够。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成果,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创建性地提出“人格物”的概念,并对之予以科学、合理的界定,同时将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加以保护,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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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包括对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对物之实体的损害以及对物的使用功能的损害三种。对所有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无权占有与非法占有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物(产品)因内在缺陷导致自身毁损、灭失,并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对物之使用功能的损害,通常仅限于过错责任而不包括严格责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损失时,其是否受到保护与侵权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不宜解释为法国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对所有权使用功能的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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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亦应当进行补偿。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