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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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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基本模式、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及法定刑设定模式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6,(6):48-57
刑法典需要一次系统调整,罪名法定化的契机已到来。司法罪名对于罪名的统一、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非正当性、非准确性、非体系性的顽疾。罪名立法模式中,存在法定化和非法定化模式,法定化模式进一步分为标题式罪名、定义式罪名和个别定义式罪名。罪名法定化的整体思路有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和整体嵌入刑法典的方案可供选择,它们之间操作简易性依次递减、方案优势依次递增。罪名法定化的微观操作就是应当实行标题式罪名、注重罪名的类型化、保持罪名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3):81-93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因。立法活动是将具体生活事实上升为规范事实的过程,刑法罪名体系分立与整合的动态调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归类式”的类型思维,以各罪设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精简罪名体系,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相似文献   

4.
对罪名立法模式的思考裴广川罪名的立法模式与刑法典的整体结构密不可分,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罪名立法模式上的弊端日见明显,因此,在修改刑法典时,不应忽视对罪名立法模式的探讨。本文就此问题谈一谈看法,以供立法机关参考。一罪名立法模式是罪名的立法框架和表述方式,...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罪名的司法确定化,避免了罪名不确定、不统一,但是出现了罪名滞后的问题。目前,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与司法解释确定实施之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即罪状与罪名的时间差。刑法修正案罪名的类型化表现为增设型罪名、修改型罪名和保留型罪名。司法实践中,针对罪名滞后的问题,司法定罪模式有原罪名模式、拟罪名模式和空罪名模式。理性解决罪名滞后的理性方案,一是刑法修正案与罪名解释同步施行,二是刑法修正案中直接标注罪名。罪名滞后涉及罪名确定权的性质以及立法罪名与司法罪名统一的问题,可以通过罪名立法化和罪名一元化的方式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刑法修正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的打击和控制犯罪,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应当视为基本模式,特别刑法的模式也应当得到采用,根据形势政策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刑法修正模式。解决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就是从根本上实现罪名的立法化,由此,可以确立罪名确定权的立法权威,保证立法罪名的统一实行,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司法罪名与立法罪名纷争的问题。立法生效时间应当采取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的方式。刑法的修正应遵循明确性、必要性和前瞻性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在传销犯罪的立法模式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稿采取的是预备式立法,二稿和<刑法修正案(七)>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两稿在立法模式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应综合采用概括式立法和预备式立法.  相似文献   

10.
与日本刑法相比,中国大陆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无论在罪名数量还是规定本身的详细和完备程度上都是有所欠缺的。中国刑法只有一个受贿罪的罪名,对受贿的行为方式和法益的侵犯程度都没有完整的规定,客观上对于反腐倡廉不利。本文立足于中日两国刑事立法现状,对中日两国有关受贿罪的罪名、对象、法益、职务、行为方式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希冀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能够借鉴他人之长,以利于对受贿犯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11.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日益凸显,轻罪立法成为刑事法治新课题。基于我国轻罪立法现状以及综合域外经验,选择“刑法统一调整”的规范模式作为我国轻罪立法的现实进路较为适宜。具体而言,在刑法总则层面,明确轻罪概念,设置轻重犯罪分层的罪行等级,以罪刑均衡为基本立场对相应法律规范进行必要调整;在刑法分则层面,通过类型化思维调整部分具体罪名规范模式,以“定性+定量”与“只定性不定量”两大规范类型的恰切把握着力于实现轻罪立法的理性与正义。  相似文献   

12.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假冒专利罪。我国刑法并未把以非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未将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犯罪化,这两种行为难以得到刑法层面的惩罚。在立法上,刑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还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本文仅对假冒专利罪与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了辨析,并提出对相应刑法条文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3.
陈志军 《法商研究》2005,22(6):103-111
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通常可以分为立法规定模式和司法认定模式两种,其中立法规定模式又分为“列举式”、“概括式”、“列举+概括”式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上采取的是立法规定模式,但在具体规定方式上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过程。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曾被誉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晚近的一些刑法解释性文件又使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变得非常混乱。检讨有关立法和刑法解释,对完善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颇具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   

15.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6.
徐晨 《法制与社会》2010,(14):253-254
为了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家族腐败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以该罪名为切入点,根据其罪名表述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方式逐一进行剖析、定性。本文通过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罪名设置方式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思维模式和该罪的立法方式进行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罪名的结构模式探讨陈强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犯罪的主要特征的概括。正确地确定罪名,使罪名规范化,不仅是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科学化的一个内容,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需要。因此,罪名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罪名的内...  相似文献   

18.
马章民 《河北法学》2011,29(3):126-129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直接以"背信"命名的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两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罪名,刑法学界在理论上论述较少,司法机关在具体罪名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研究我国刑法有关背信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将背信行为纳入刑法的积极意义,探讨今后我国刑法背信罪的立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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