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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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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在对司法权和行政权重新界定的基础上,旨在对行政诉讼判决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并以此为契机,探求相关的解决办法,使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够得到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2.
孙建伟 《行政与法》2013,(11):88-92
本文认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工合作、监督制约的关系,两者关系的定位是重作判决立法的重要考量,亦应是重作判决司法适用的判断依归.人民法院在厘清两者关系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注重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适法统一.  相似文献   

3.
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定位之我见──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林莉红 《现代法学》2000,22(2):55-58
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极为被动的特征,而行政权则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由此产生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既有基于法律规定的相互渗透,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超越。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进行定位分析还涉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审理根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相似文献   

5.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 ,较多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的是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将拒绝行为排除在履行判决之外存在弊端 ,应从实质意义上界定行政不作为 ;在履行判决中法院原则上应尽可能详细确定被告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 ,这不违背权力分立原则。适用于裁量事项是我国变更判决与其他国家变更判决的主要区别 ,我国变更判决仍有扩展使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司法要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既要实现对行政权的有力制衡,又要避免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因此司法审查的“强度”至关重要。在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本着有限审查的原则,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选择恰当的审查方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过”和“不及”的双重危险。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上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维护与监督关系”,现实运作上体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行政权僭越甚至与其合而为一。如此关系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使得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困境中愈陷愈深。  相似文献   

9.
李宗才 《法制与社会》2011,(10):148-149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形式和权力在民的集中体现,行政权和司法权同属于人民公权的执行权,司法权侧重执行权中的判断,行政权侧重执行权中的管理。长期以来,人民公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行使,导致人民公权弱化,司法权过度依附行政权的局面。因此,应该进一步理顺宪政规定的权力间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初期,过度关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严格界分,行政诉讼以撤销判决为主,变更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极有限的适用空间。这种现状使得人民法院对某些种类的行政争议,缺乏有效解决手段,对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利益均是一种损害。扩大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是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改革的总趋势。本文对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具体种类展开探讨,为变更判决的扩大作理论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11.
"房屋限购令"对市场的干预在权力来源、行使方式、政策考量因素等方面存在与宪政原理、行政法原则相悖之处,其权力运行形式亦游离于行政立法的控权范围,跨越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界限。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治"限度在于市场基本经济规律的恪守与建立在基本权利划定基础上的权利尊重。市场财产权配置、权力与控权力的对比均衡度则应当成为政府是否越界干涉市场主体权利的两个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12.
我国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检察权与行政权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检察权理应有效制约行政权,但现实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实效远不尽如人意。我国检察权制约行政权有其理论基础、宪政基础、实践基础、文化基础,也顺应国际潮流。检察权要通过对行政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和结果审查以及实行检察一体化、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行政监督职权来保障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从"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出发,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受民主统制,所以,公权力行使原则上不能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这是行政委托的内在边界。从这一边界来看,我国的行政委托理论亟需正本清源,行政委托实践亟需适当收缩和明确界限。  相似文献   

14.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相似文献   

15.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6.
监督行政的基点、机制及其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行政法治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为此 ,必须确立行政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之观念。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当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两个方面着手 ,确保监督权力的独立性、可行性 ,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以保障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一般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具有一致性,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处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所决定的。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以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以及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构建行政诉判关系应当以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条主线重新认识。从主观公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关系从逻辑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效性并非一致决定了行政诉判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试论执行和解制度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学从防止行政权滥用的角度出发 ,强调公权力不可处分。但是 ,从公权力的本原是私权、行使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及其行使来看 ,公权力是可以处分的。因此 ,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出发 ,执行和解具备理论上可突破的空间。而且 ,执行和解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它是执行和解制度建立的另一前提。  相似文献   

19.
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由于取得证据的对抗机制不充分,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上并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保证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对于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为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此类需要,应增加这种新的判决方式。  相似文献   

20.
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14,36(5):111-127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这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出示与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存储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以上特征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在搜查、扣押之前,侦查机关必须申请司法机关签发令状;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无论是对电子设备的搜查、扣押还是此后对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进一步搜查,都必须受到令状原则有关合理根据和特定性要求的约束。其次,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之后,必须允许辩护方对被搜查、扣押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审查和复制,从而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辩护方的合法权利。另外,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原始性,还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我国在以上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空白,立法机关在未来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进行完善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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