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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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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争议中的“律师伪证罪” 备受诟病的306条,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它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笼罩之下,近年来,中国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的每年至少10人以上,律师,正在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 日前,安徽省淮北市又传来一位律师因涉嫌做伪证被淮北检察院指控并逮捕。有意思的是,王宏柱曾经是淮北检察院的“法律顾问”  相似文献   

4.
李蒙 《民主与法制》2011,(35):24-27
李庄不是一个村庄,北海也不是一片海,但在2011年的中国法治进程的版图中,却是两个无法忽略的地标。 李庄案第二季律师们的纵横捭阖 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江北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庄有所谓“遗漏罪行”,即他曾于2008年6月在上海为刑事被告人孟英担任辩护人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相似文献   

5.
从本质上说,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属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社会实践需要确立、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有助于诉讼公正、效益价值的实现、证人制度的完善。为了实现公正、提高效益、遏制伪证,我国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引入和改造交叉询问制度,完善证人伪证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6.
敖斌 《同舟共进》2012,(7):20-21
2012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相似文献   

7.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通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8.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1.将出庭作证作为每一个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的不合理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9.
通过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经过证据准入和评估两个阶段,主要围绕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审查展开。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质证存在证人不出庭、质证能力低、质证运行差、质证后不评价和忽略非语言行为等问题,导致证人证言可信性审查不足,庭审质证虚化,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应从“证言三角形理论”分析证人证言的形成机制,明确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内核,进而确立证人证言审查重点,即证人证言的法律可信性、逻辑可信性和补足可信性,并设置“三步走”可信性审查模式,以弥补现有证言可信性审查的不足,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0.
与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规定得极为简略粗疏。为了恢复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地位,杜绝虚假证言,应当对目前证人询问规则加以所谓"科学化"、"规范化"的整体改造。我们必须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交叉询问",建立证人询问程序和证明力判断标准,充分激励代理律师,加强对证人的询问,努力向法庭展示案件事实,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审改革。  相似文献   

11.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证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指实行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相似文献   

12.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非常广泛,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运用证人证言?其关键是查证核实,即以实为证,不以众为证。这是因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那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查证核实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证人证言的特征。证言是人提供的,人是有思维的,所以,证人的证言往往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要注意审查证人及其影响证言真实程度的诸因素。一、审查提供证言的人是否能充当证人  相似文献   

13.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指违背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枉法裁判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错误的裁断判决。《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4.
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其确实性和充分性直接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动机是推动证人行动的内在力量,证人陈述证言的行为和态度,受证人自身的心理支配。影响证人作证的动机和态度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和治安形势、证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证人与案件之间利害关系、不同的询问方法等方面的因素。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工作中,应采取正确态度和方法,有的放矢的做好证人的心理转化工作,营造证人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气氛和条件,有效地消除证人作证的心理障碍,实现对其不利作证心理的矫正。  相似文献   

15.
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  相似文献   

16.
匡青松 《求索》2008,(8):152-154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审判实务部门的难题。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十分复杂,仅基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认识提出引进国外的证人作证制度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难以在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为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尽可能发现案件真实,求得最终的审判公正,我国宜建立“攻守结合”的证人作证制度,即一方面,就“攻”来说,我们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就“守”来说,直面证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出庭作证的事实,对证人庭外提供的证言不作绝对的排斥,对证人书面证言的采纳和运用作出规制。  相似文献   

17.
张菖青 《前沿》2007,(4):125-127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在查明案件事实中常常唱主角。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三低”现象使人担忧,更让人反思。本文以我国民事证人所处的“熟人社会”这一特殊环境为视角,提出了完善证人作证方式的两种新设想。  相似文献   

18.
谢平 《公安教育》2012,(8):42-45
<正>曾几何时,证人由"台前"变成了"幕后",由"仗义执言"变成了"一言不发"。一时间"好人怕坏人,吃亏是好人"的恶性循环干扰着正常的司法氛围。证人证言是司法活动中使用最早也是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9.
《协商论坛》2012,(6):27-27
目前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不像书证或物证那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可变性、不稳定性。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要比对其他证据判断困难和复杂得多。同一个案件事实,不同证人陈述的内容会有异同;同一名证人在不同场合证明的内容也会有很大差别,  相似文献   

20.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一直是各国主要关注的问题 ,而证言运用的核心又在于证言的可采性问题。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 ,对中英两国刑事证人证言可采性标准及检测方法作了具体分析 ,认为中英两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 ,决定了两国证人证言可采性标准的差异 ,从而导致检测这一标准的方法也各异 ,并认为英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及由此决定的证言可采性标准有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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