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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拒证行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明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在侦查机关依法向其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时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言的行为 ,它已给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造成严重障碍。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 :我国法律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行为处罚的规定 ;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定不健全 ;对证人的财产性权利缺乏保护规定。为此 ,我国应规定证人有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和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并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作法 ,完善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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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的学者又称为证人免证权、作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在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或者拒绝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其具有权利性、救济性和平等性的特点。设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是理性的价值衡量的结果,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配偶、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职业拒绝作证权及因公务而享有的拒绝作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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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晨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68-170
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被告人的亲属证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证人的该项权利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相关规定。应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制"精髓,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构建我国的亲属特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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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拒绝权不仅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仅有助于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也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证言拒绝权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应赋予近亲属、律师证言拒绝权,以及被追诉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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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和限制。赋予特定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为了防止法律在道德上的专横,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免除特定证人的作证义务远比国家强迫其作证而获得个别的司法公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环境日益成熟和进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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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证人拒绝作证 ,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 ,已成为多年来困扰刑事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 ,对控辩式诉讼架构有很大影响 ,它使直接言词原则无法得以完整的建立。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 ;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 ;规定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 ,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 ,是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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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1):26-28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广泛的证据来源之一,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证人拒绝作证在我国已成为司法活动的严重障碍。本文分析了证人拒证的特点,现象及原因,并提出了证人拒绝作证的意见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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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最复杂的证据种类之一,它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困难、证人拒绝出庭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特别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追求证人的出庭率,并且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定、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意识。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证人的拒证权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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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与英、美国家宪法上的质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两者冲突逐渐协调和融合,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得以不断扩充和发展。我国正值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应针对证人出庭难、证人保护不力等刑事诉讼实际问题,借鉴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构建并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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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其确实性和充分性直接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动机是推动证人行动的内在力量,证人陈述证言的行为和态度,受证人自身的心理支配。影响证人作证的动机和态度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和治安形势、证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证人与案件之间利害关系、不同的询问方法等方面的因素。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工作中,应采取正确态度和方法,有的放矢的做好证人的心理转化工作,营造证人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气氛和条件,有效地消除证人作证的心理障碍,实现对其不利作证心理的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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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是其对国家所尽之公法上的义务,但是证人也不能因为作证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证人应享有就作证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偿之权利。从性质上讲,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乃以法院为相对人之公法上的请求权,故证人应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请求给付作证费用。为方便法院计算当事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证人应于履行作证义务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给付作证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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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证人不敢作证或不愿意作证是一个令执法机构最为棘手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文章归纳这一类证人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证人的一些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一些保护这类证人的措施: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案;设立“证人豁免”措施;专门机构对证人提供保护;使用实时网线作证;扩大证人保护范围;尊重拒绝作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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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3-47
证人证言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证人制度,由于司法传统、诉讼模式、价值取向的选择原因, 导致证人立法内容疏漏或缺陷,造成诉讼中法官职权主义居主导地位,证人权利义务被极度忽视,从而严重制约了证人作证制度效果的发挥。一方面要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予以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关证人权利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完善证人权利、义务统一性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