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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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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曙光 《河北法学》2002,20(6):43-4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大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而我国公司法却未确认这一制度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缺陷 ,同时也使司法工作中无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乃至诉讼法上的一个新课题 ,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时 ,应力求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商鹏 《法制与社会》2012,(11):113+126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而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考察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起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一些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处何地位并未走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为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无成文解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实存在认知不一、裁判不同的情况。由此可见出台相关解释,统一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本文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邢龙 《法制与社会》2012,(29):79-80
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一直是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决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操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出发,探寻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并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制度,但是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入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司遭受侵害却因种种原因怠于或拒绝行使其诉权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一种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规定上简单原则,不具有操作性,本文针对法律中需要细化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但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境遇尴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旨在对我国学者相关理论观点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的诉讼制度,尝试对我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韩伟 《法制与社会》2013,(19):121-122
我国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实施七年有余,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案例,不仅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的理解,同时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立法规定的不足。论文通过对具体案例引发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起诉时是否须持股"的争议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当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应当及时行使诉权,恢复公司的损失。但是,如果公司大股东、董事或经营管理层本身就是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或与侵害人狼狈为奸,则势必造成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加强对公司权益的保护和监管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通过广大股东参与监控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公司经营机构的合法运作,本文就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1.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爱欣  朱强 《河北法学》2004,22(2):138-140
股东诉讼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已不乏其例,并呈上升趋势,有些司法实践上的问题亟待解决。分析该制度的价值,并从原告股东资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确立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2.
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段逸超 《河北法学》2004,22(3):102-105
股东派生诉讼已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 ,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到股东派生诉讼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而西方公司法及其理论相当成熟 ,在修改公司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借鉴这些理论及做法。因此从法理上探寻股东派生诉权的源由 ,梳理派生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条件 ,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厘定被告主体及其侵害行为的范围 ,对于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实证调查表明,代表人诉讼制度不是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案件的唯一方式。当事人人数多少及其相互关系、案件类型、审判成本、外部压力等都是影响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方式的因素。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这个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被赋予高度期待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遭遇重重障碍,群体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成为多方力量博弈的产物。该制度的缺陷提醒我们:法治建设过程中不能抛开国外法律制度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文化基础和制度环境,简单化理解,甚至曲解他国立法,"为我所用"式地盲目借鉴。  相似文献   

14.
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相似文献   

15.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16.
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 ,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相似文献   

17.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将会遇诸多问题。关注司法判例和展开理论研讨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成功适用至为重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应拘泥于法条的诠释,而应当结合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实际状况不断反思制度架构和运作程序,惟其如此,方可使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兼具"适应性"和"适用性",既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又能方便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9.
马家曦 《法学家》2020,(3):126-140,195
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20.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人事争议日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相应地调整。现阶段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尽管存在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但这些解决方式不仅缺乏合法性的基础,而且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尤其是适用范围上的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寻求司法最终救济上的困难。对此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统一的立法,不仅需要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范围,而且要实现仲裁和诉讼在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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