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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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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权利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司法保护的,则丧失胜诉权,即其权利得不到国家权力的救济;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已久,但是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也很多。我国应完善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刑事案件犯罪严重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修改其与民事法律相冲突以及法律原则相悖的部分;规定允许被害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须进行刑事诉讼,或不待刑事案件审结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改变“刑事优先”的传统模式以平行诉讼来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4.
行政行为作用于法律关系的形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行为在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重大影响。从对民事法律关系所起作用的程度来看,行政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殃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促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分析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对于正确运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具有明确分析路径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的核心 ,民事诉讼的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当事人理论以及诉的理论都是围绕诉讼标的理论展开的。因此 ,民事诉讼标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必经之桥”。在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中 ,先后出现了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以及新实体法学说三种理论。在对这三种学说简要阐述的基础上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适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相似文献   

6.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用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完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选择上,应当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状况决定适用顺序;为了保护案外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在起诉条件上作适当放宽;为了有效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在起诉主体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出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考虑,应当不允许对生效裁定提起撤销之诉,且要限制对特殊类型案件提起撤销之诉;此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7.
选举权与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在诉讼救济程序层面,选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力度仍较薄弱。日本行政诉讼类型中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是对选举权及监督权充分保障的诉讼程序路径。探究日本行政诉讼类型,借鉴其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可取之处,并将相关经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注意事项的范畴,不仅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分类,也有助于对公民选举权及监督权的具体行使。  相似文献   

8.
论诉的利益之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对诉的利益之判断,无论对于保障诉权还是防止滥诉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他判决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诉有诉的利益,法院必须进行审判,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诉的利益具有抽象性,法院对诉的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从原告、国家、被告三者的立场进行考量,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诉的特点甚至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  相似文献   

9.
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法院处理纠纷的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但现实生活中 ,因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或交叉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本文认为应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兼顾法律关系属性的角度 ,考虑构建具有沟通三大诉讼桥梁作用的制度。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满足解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案件的需要 ,应作适当变通 ,此外 ,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作法 ,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移送制度 ;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案件的不同分类 ,本文主张应分别适用移送审查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确认之诉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有效之诉。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了确认无效之诉,并未规定确认有效之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效之诉时有发生,法院对于此类诉讼是否可以受理,一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现行条件下,通过最高院批复的形式承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的合法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引发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产生,它的效力有赖于对其性质的理解。确认不侵权之诉为知识产权外的其他领域提供了一种预防性救济的思路。但在扩大适用领域的同时,为遏制确认不侵权之诉被滥用,需要为其设置严格的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   

1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4.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并非赋予非解除方异议权以抗衡解除权,非解除方本质上是通过诉权来制约解除权的.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合同解除纠纷双方都应具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应遵循其文义,坚持在逾期起诉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采取形式审查,使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无争议地终止,以尽快确定法律关系.经形式审查而被终止的合同在清算阶段应重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解除方实质上无解除权,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一般考察(一)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在英语中,恶意诉讼是用Prosecution表示,其最初源自刑事诉讼,①是一种伴随现代诉讼主体权利的扩大化而出现的诉讼异化现象。现代社会恶意诉讼的踪迹不仅在刑事诉讼,也常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按照我国学者广为引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分类,恶意诉讼主要分为三种形式: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程序,②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一类行为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即民事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既然是法律上的专有术语,就应有其特定的内含,并应正确的用之于司法实践。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诉讼标的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缺乏深入、专门的研究。本文拟就诉讼标的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定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什么是诉讼标的,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标的亦称“诉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所指向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予以确认或保护的对象,如原告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的收养关系或请求,是法院保护其受侵犯的民事权益。 第二种观点: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实体”,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权益或事物,如追索债权诉讼中的具体债权等。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七章中作出了系统的、专门的规定,但是如何深刻理解并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时效,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民事诉讼时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本文拟就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问题谈一点认识和看法。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公民或法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如果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批评与展开——以公益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有关公益诉讼的探讨都方兴未艾,检察机关相较于其他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应是其诉权的反映,而非渊源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权,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当下一个权利多元的社会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仅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因而如何准确的表述公共利益和确定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范围便成为考量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边界的重要参数。  相似文献   

20.
现代型诉讼的出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成为社会的需要,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其提起民事诉讼的职权,因此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便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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