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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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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2.
潘晶 《法制与经济》2008,(22):92-92,94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的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受到各国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公认。物权法定主义,亦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具有相应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立物权体系的需要;维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与迅捷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新型物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张翔 《河北法学》2006,24(2):76-79
在罗马法上,当役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具有了他物权的性质的时候,物权法定主义便随之确立.由此,物之支配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为了协调社会需求与法律需要之问的矛盾,罗马法向我们展现了诸如详尽细化、适度抽象等一系列物权法定主义的役权法律技术.这些法律技术促成了罗马法役权基础上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为近代大陆法系民法所借鉴,并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5.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5条明确地给物权法定主义下了个定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非现代人所首创,早在罗马法中即存在这一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有其起源与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曾经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面临着众多的质疑与挑战。  相似文献   

6.
叶永宏  林智远 《法制与社会》2011,(28):274+278-274,278
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从物权的特有属性,社会作用以及交易安全便捷上分析,可以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立法逻辑、私法自治以及权利体系上考查,物权击定原则又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将其扩张至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灵活性、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与滞后。  相似文献   

7.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抵押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间,但相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抵押期间。同时,司法解释否认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这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表示质疑,在此就抵押期间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建立抵押期间制度的理论分析(一)物权法定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具有明显的强行…  相似文献   

9.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定主义的中国语境(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普适性物权法定原则当属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1〕实际上,该原则可能是一项具有广泛普适性的财产法原则,正如英国比较法学家卢丹(Bernard Rudden)所指出的:“在我所熟悉的自罗马法以来的所有非封建制度中,一般来  相似文献   

11.
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玉林 《河北法学》2004,22(4):49-5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物权法定主义(Numerus Clausus)系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源于罗马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之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动因及理论渊源,采取物权法定的主要理由是:物权的绝对性、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物权法定主义对稳定物权的种类、构建物权法体系、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曾有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交易活动空间的扩大,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性日益暴露出其弊端。  相似文献   

13.
刘元璋  宋钧 《律师世界》2002,(11):35-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权衡之后所作出的抉择。从法律发展史上看,调整无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意思主义原则,认为“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我必须收回”,强调保护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14.
谢在全 《中外法学》2023,(2):406-424
物权法面临诸多争议问题,其中债权物权化是早已存在者,至今争议未歇,因债权物权化仍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故法院于裁判上对某种债权创设物权效力时,就其物权化之要件事实及其效果,严密予以确定,不许以违反诚信原则、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任意冲破物权法定主义之框架限制;至电子科技之快速发展,带来数据新型资产之定位及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冲击效应,则为物权法之新挑战。对于前者,于未及立法规范前,习惯法、判例法之运用,当为最佳因应之道;对于后者,登记技术之创新,讲求低成本、高效率,不重在如实反映物权状态,然因物权公示内容之正确性,恰可降低交易之信息成本,实现资产有效配置之法律重要任务,故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变革力道,似仍须有法律之配套,方能展现。  相似文献   

15.
本文共论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内容。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一个客体物的部分不得设立独立的所有权,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是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之检讨。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有悖于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理论的新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律上适应这一趋势,在继续坚持一物一权主义的前提下,承认这些新问题,只要其无碍于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无碍于物权之公示、以及无碍于确保交易安全即可。四是我国物权立法应如何对待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应当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并适用一物一权缓和主义理论。同时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前系问题,即在将要出台的我国物权法中不再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充分维护一物一权主义,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上走股份制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主义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历经启蒙运动,这一原则逐渐被各国法律所接受。我国刑法也确立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究其内容还应包括刑法以成文法为法源,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刑法不得适用类推解释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18.
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该法,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我国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应当对物权的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应当对已经规定了的物权类型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提高和完善到一个新的层次和高度,也符合物权公示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物权类型,并及时修改法律,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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