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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之规定 ,应联系主客观方面加以认定 ,以此来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仅指直接故意 ,不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
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应界定为非法行使他人财物所有权全部权能,主观故意形式主要是直接 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对犯罪故意产生时间的确定应坚持主客现相联系的原则。另外,合同诈骗罪 中的“合同”不应仅限于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3.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指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破坏,它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含义不同,也与非法占用含义不同。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主要在于从主观目的上加以区别。对非法目的的判断,在我国采用司法推定的方法来确定。对于司法推定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4.
曾细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39-42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当中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相似文献
5.
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内容,其不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志。金融诈骗罪中的明知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完整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有结果归责之嫌。认定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需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相融合形成证据链和因果关系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
6.
金融诈骗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选择要件。对于金融诈骗罪这种目的犯而言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并适用司法推定理论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而有助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惩处 相似文献
7.
丁晶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邓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64-66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9.
孙利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46-49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超过要素,是认定诈骗成立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在准确认定诈骗罪成立中特别重要,认定时应坚持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目的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实务认定方法主要是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10.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邢彦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月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1(4):87-92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刘雨涛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22-2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杨长鑫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2(1):70-73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春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36-39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6.
杜玲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5)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杜向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151-156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吴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8(1):60-64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