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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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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张明楷一我国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投机倒把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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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刑法之规定,在阐释罪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及罚则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且主观上仅为过失;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故意伤害被组织者致其死亡的或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的,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对前者应数罪并罚,后者则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基本犯。另外,文章在对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等罪数形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或妨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结合犯;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时,无论是否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均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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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两种偷越国(边)境犯罪: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实施十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一直发案不多.但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越国(边)境活动十分突出,偷越国(边)境犯罪一度成为多发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出于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日24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认定偷渡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张解释,阐明了打击偷渡犯罪的一些政策界限.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修改补充了《刑法》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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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边)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以6个条文规定了8个罪名。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该犯罪中有关组织行为、运送行为、偷越国(边)境行为,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认定作了系统论述,并研究了与妨害国(边)境罪有关的既遂与未遂以及数罪并罚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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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用条件(一)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很多同志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第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因此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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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有关“战时”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时和战时都可以构成的犯罪,在条文中注明:“战时从重处罚”或在第二款上:“战时犯前款罪的……”。这些犯罪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虐待迫害部属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逃离部队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等;另一类是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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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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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廷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6):93-96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管理法规而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表现是: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通过规定的地点,但未经批准,而是利用伪(变)造证件或者其它欺骗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本文主要是从案件概况,案件屡发不止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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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的不应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不能将边防检查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未来立法时应重新考虑偷越国(边)境罪所表达的含义及内涵,以有效实现偷越国(边)境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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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为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和营利目的是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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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 3 1 8条 (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 1款的部分规定 ,笔者认为在罪数形态方面值得商榷 ,建议立法机关今后在立法修正时予以关注 ,以确保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使我国刑法典的内部逻辑结构更趋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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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分别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规定。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其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某种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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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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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都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惩处;不是首要分子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第196页) 我认为,这种把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限定在首要分子特殊范围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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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体问题偷越国(边)境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什么?我国学术界流行的看法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譬如,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的《刑法学》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认为,“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1)……;7)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包括破坏界碑、界桩罪,偷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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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这一重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