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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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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利用个案监督这种形式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已有几年的历史。从各地人大反映的情况看,在一些地区,有的法院领导和干警对人大的个案监督持不欢迎态度,主要表现是配合不够,有的甚至故意设置障碍,使人大的个案监督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人大成功的个案监督多数并非一帆风顺。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而法院认识不到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对人大监督的作用、意义认识不到位;二是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依据有模糊认识,认为个案监督不是人大的份内之事,人大个案监督是越俎代庖。笔者认为,各级法院都应认真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  相似文献   

2.
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同级法院进行个案监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权力机关虽然有权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到损害。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种形式,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对于法治而言,司法公正是其必要条件。正如立法民主才能制定良法一样,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然而,司法独立仅仅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3.
严合勇 《公民导刊》2005,(12):25-25
人大应不应该进行个案监督,这在法律中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权是由人大授予的,人大对司法有监督权。从这来看,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但我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从宪政意义上讲是不能接受的。  相似文献   

4.
何兵先生在《人民法院报》理论部主办的《法治时代周刊》上发表文章 ,对刘江先生的《人大“个案监督”非常必要》一文提出质疑 ,笔者拜读再三 ,仍似雾里看花 ,不得要领 ,只得就有关问题与何先生商榷并求教于学界同仁。一、是法律要求 ,还是“法律禁止” ?何先生对刘文“正本清源”的第一个理由是 :“宪法不禁止对法院的个案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不代表按事物的自然法则 ,人大就可以甚至应当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监督。”其依据有二 :其一 ,宪法并未禁止人大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干预 ,但人大不能对军事委员会的具体军事行动进行监督 ;其…  相似文献   

5.
目前,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时,不仅把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列入其中,还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案件列入其中。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在加强人大个案监督工作,实际上是混淆了“人大个案监督”与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正常工作监督的界限,失去了“人大个案监督”的特定意义。  相似文献   

6.
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以下简称人大个案监督 )是上世纪 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从本人所掌握的资料看 ,人大最早介入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是 1 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辽宁台安县“三律师案”的监督[1] 。 1 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在常委会领导的支持下 ,干预了辽宁朝阳市市长刘相荣受贿案[2 ] 。1 988年 ,八届全国人大开始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 ,上世纪 90年代初地方人大也相继设立。这一旨在加强人大对司法监督的举措 ,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上世纪 90…  相似文献   

7.
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畅通个案的来源是前提。只有具体的个案反映到人大常委会机关,才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人大个案监督视线。本文就人大监督个案的来源和范围谈一些浅薄的见解,与大家讨论。  相似文献   

8.
人大个案监督不会导致“人大腐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人大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特点和优点 ,是人大个案监督能避免导致人大腐败的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人大个案监督导致人大腐败论”的观点认为 ,人大拥有个案监督权 ,这毫无问题。但是 ,人大一旦拥有了个案监督的具体权力 ,就容易诱发腐败。因为有权力就必然有人来寻租 ,有寻租活动就必然产生腐败。这种观点初看起来似乎有道理 ,但仍然是一种模糊的认识 ,仍然没有摆脱对人大个案监督的认识误区。众所周知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人大运作的最大特点和优点是集体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脱离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个人行为…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如何正确认识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如何对法院实施监督,是一个事关宪法的根本性问题。蒋惠岭同志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下称蒋文,载《人民司法》月刊1995年第10期)一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拜读后引发了我诸多思考,在此谈几点认识。一、关于审判独立和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要对法院进行监督,为什么要进行监督?这是蒋文中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对此,蒋文虽然也承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防止法院滥用审判权的一种保障",是必要的,但其基本观点却是人大的监督权"损害法院的独立性,进而损害其公正性,最终影响法律的实施"。同时,蒋文十分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指出"审判独立绝非某种政治体制下的专用名词,如果司法不独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一点早  相似文献   

10.
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人大的监督既包括对行政、司法部门抽象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司法部门具体行为的监督,即个案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否定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无异于釜底抽薪,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大的监督权;不进行个案监督,人大的监督权就难以落到实处。从法理上看,人大有权开展个案监督,也应当开展个案监督。本文试就个案监督的几个问题提出想法,供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1.
对人大“个案监督”的一点反思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一、“个案监督”概念和性质监督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个案监督则是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创造的一种监督形式。关于“个案监督”这一概念,学理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个案监督,即人大根据宪法原则,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不公案件进行监督。”〔1〕这个概念过于简单,而且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个案监督,主要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某一具体案件的监督,即对某一具体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结案后的全方位监督。近年来,…  相似文献   

12.
地方人大在对法律的监督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定的管理操作程序和制约机制,使得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达不到预期效果,尤其是人大在对个案监督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务之急。一、人大在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个案监督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人大常委会受理老百姓申诉、控告案件后,为了谋求监督力度和监督成效,有可能使人大常委会成了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不自觉地行使了司法裁判权, 因此第一个问题就是,真正的审判机关反而演变为按照人大决定的处理意见作出最终裁判的附属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分割了司法权力,削弱了司法独立性。  相似文献   

13.
本刊自去年9月中旬以来,先后发表了多篇关于人大应如何进行个案监督的文章。这些文章表明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很重视,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法理上提高了一定的认识,在实践上总结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说明各地对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尽一致的。去年11月底法制日报、12月底经济参考报,就人大对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的个案监督,发表了两篇观点大相径庭的文章。这两篇文章的意见分歧,反映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目的、人大应该监督什么样的案件、人大应该怎样监督具体案件、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人大有关办事机构在个案监督中应该做些什么和怎样做等问题,确实有进一步、深入研讨探索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作为人大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个案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常用方法。个案监督以现场听审监督、疑案质询监督、司法备案跟踪监督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检、法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某些人思想上对个案监督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一是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涉及到具体案件,会影响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二是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应当直接参与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若不直接处理案件,实施监督就会成为空谈。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首先,人大的个案监督并不与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  相似文献   

15.
王骞 《人大论坛》2006,(5):15-16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可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即是所谓的“司法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大对法院的这种司法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支持和促进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的意志运行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6.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随着人大地位的提高,人民群众要求人大监督法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尤其是个案监督。对此,笔者谈一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7.
“个案监督”合理合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案监督”问题,是当前各级人大和理论界普遍关注和议论的热点问题。不少地方人大还出台了有关个案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工作上台阶奠定了基础。然而,个案监督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等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职权。众所周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总体上宏观上…  相似文献   

18.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法院作为由人大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把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以实际行动配合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摆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正确认识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神圣职责,与人大支持"一府两院"是两码事。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曲解了人  相似文献   

19.
人大、法院和法学界对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从事人大工作和人大研究的同志基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比较普遍的现实 ,基本持肯定态度。从事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的同志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考虑 ,基本持否定态度。也有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鉴于对司法个案的监督难以达到对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目的 ,对个案监督持消极态度。从现实情况看 ,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 ,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 ,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 ,起码可以对司法腐败现象起到…  相似文献   

20.
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工作,应不应该对个案实行监督?这本来是不成问题的,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然而,最近有人提出人大不该对个案实行监督。他们认为,人大“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的干预,防止人大监督司法变为人大领导人批示的个人化监督。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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