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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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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屏猥亵儿童成为通过网络性侵儿童重要新类型案件。对该类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立足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判断,由此,“触碰身体”和“主观强制”不应当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教义学上,对涉及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犯罪,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展开法规范解释,适当扩张处罚范围,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对涉性侵儿童犯罪,从严处罚情节应当实现弹性和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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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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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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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一个行为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或侮辱妇女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或侮辱妇女罪,行为人既有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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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除规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外,并无其他条文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但我国《刑法》除规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外,还另规定有嫖宿幼女罪,这是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差异最大的地方。(图/东方I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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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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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公交车上公然发生性行为"这一"模糊、边缘"问题,运用犯罪的构成要件原理,从儿童伤害的角度,通过对自由的界限、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如何考虑社会现实、法律的社会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公交车上公然发生性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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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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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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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合理性在其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之初就在刑法学界饱受争议,随着大量嫖宿幼女案件的披露,废除嫖宿幼女罪、切实保护幼女权利,使幼女免受性侵害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旨在从相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角度去分析我国刑法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与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主张的相背离,呼吁改革立法,顺应儿童权利优先保护的普世价值观,探寻适合我国应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有效路径,以解决当前儿童性侵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权利,为祖国的未来营造更加良好、文明、稳定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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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是倾向犯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提倡利用性欲倾向来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存在很大的不舍理性,并且利用内心的性欲倾向判断罪名也存在相关问题,因此来说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倾向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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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对女性和儿童的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保护问题,刑法却存在盲点。通过具体案例,对男性性权利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现行刑法的缺失,提出两种模式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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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象一只无形的黑手在严重残害着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何预防和减少狠亵儿童犯罪的发生,还孩子一个纯净明朗,无忧无虑的成长天空,是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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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理清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罪在认定上应要求行为人的特定内心倾向;其次,男性不应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