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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采矿权物权属性及其在物权法中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8-10,18
采矿权是准物权或特许物权,这两种目前没有质疑过的传统采矿权物权模式,是行政机关“寻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秘密通道。通过对传统采矿权的物权分析得出,采矿权属于完全物权。以此改造和构筑现代采矿权物权模式,为科学建立采矿权流转市场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另一思路。 相似文献
2.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3.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陈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应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并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依法治国和实现法治。(陈家新:《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设法治国家有机统一起来》)康纪田认为:采矿权是准物权或特许物权,这两种目前没有质疑过的传统采矿权物权模式,是行政机关“寻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秘密通道。通过对传统采矿权的物权分析得出,采矿权属于完全物权。以此改造和构筑现代采矿权物权模式,为科学建立采矿… 相似文献
4.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15-17,62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存在争议,却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归属特许物权并载入世纪法学教材,有些不妥。特许的不是物权,物权就不需要特许。理论上将特许与物权揉作一个东西,无论如何都缺乏依据。但又少有人怀疑“特许物权”的虚无性,主要是没有摆脱传统理论的襟固。其结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物权,但要区别设立物权。 相似文献
5.
康继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6):50-52
采矿权属准物权,从理论上使国家矿产所有权失踪了,实践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暗道.采矿权归属准物权的根本原因是客体的模糊性其客体被矿业权淹灭了、被抽象的矿产资源虚化了、被特许的公权力压迫着.<准物权研究>在这一方面出现了认识上的障碍.实质上采矿权的客体是从地壳中分离前的矿产,清晰地裸露着,因此,应当大胆承认采矿权是自物权. 相似文献
6.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7.
论居住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时间制定《物权法》。在物权定法中 ,由于用益物权与自然资源的特殊关系 ,因而用益物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诸多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例如 ,如何确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如何构造用益物权的体系 ,如何规定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 ,如何处理基本用益物权与特别用益权 (如渔业权、采矿权等 )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此 ,本刊组织烟台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与学生 ,就有关用益物权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田茂兴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46-48
目前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时间制定《物权法》。在物权定法中 ,由于用益物权与自然资源的特殊关系 ,因而用益物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诸多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例如 ,如何确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如何构造用益物权的体系 ,如何规定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 ,如何处理基本用益物权与特别用益权 (如渔业权、采矿权等 )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此 ,本刊组织烟台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与学生 ,就有关用益物权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采矿权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旭冬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40-43
目前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时间制定《物权法》。在物权定法中 ,由于用益物权与自然资源的特殊关系 ,因而用益物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诸多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例如 ,如何确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如何构造用益物权的体系 ,如何规定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 ,如何处理基本用益物权与特别用益权 (如渔业权、采矿权等 )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此 ,本刊组织烟台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与学生 ,就有关用益物权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31-34
目前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时间制定《物权法》。在物权定法中 ,由于用益物权与自然资源的特殊关系 ,因而用益物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诸多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例如 ,如何确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如何构造用益物权的体系 ,如何规定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 ,如何处理基本用益物权与特别用益权 (如渔业权、采矿权等 )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在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此 ,本刊组织烟台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教师与学生 ,就有关用益物权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