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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文心本期审判长认为:一、被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从主观上看,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从客观上看,高某等人实施了为盗窃创造条件和秘密盗窃的犯罪行为。如:试探寻找销路;将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因此,高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而是在其思想、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二、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高某等人通过盗窃,在事实上,确实已造成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的监管和控制;在形式上,控制了被盗财物;而实质上,被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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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之案例讨论,对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有七种不同的意见,分别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主张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较为充分,其他意见难以成立。一、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以盗窃罪论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者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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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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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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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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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场所留的指纹浅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被告人余甲,1998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9年7月刑满释放。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甲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间,先后窜至张家港市、江阴市盗窃作案4起,盗窃数额2550元;2001年5月31日夜,被告人余甲伙同余乙(系余甲弟弟,已判刑)窜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31号亚兴通讯店窃得手机25部,共计价值29500元。为支持其主张,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余甲和同伙人余乙在现场的指纹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余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甲辩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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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