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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被告人高某、韩某预谋盗窃某厂生产的钢球;因该种钢球是一种特定产品,只有有销售渠道,经济价值才高,否则只能当废品出卖。于是高某等人便试探寻找销路。公安机关得知一这信息后,遂派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一千元。高某等人在收到定金后,立即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将某厂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等定性问题上争论较大,其主要意见有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入财产的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2.
本栏主持人:文心本期审判长认为:一、被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从主观上看,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从客观上看,高某等人实施了为盗窃创造条件和秘密盗窃的犯罪行为。如:试探寻找销路;将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因此,高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而是在其思想、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二、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高某等人通过盗窃,在事实上,确实已造成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的监管和控制;在形式上,控制了被盗财物;而实质上,被盗…  相似文献   

3.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高某、韩某的辩护人,首先同意公诉人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人的定性。因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作为辩护人,我认为高、韩二人的犯罪,也存在着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表现在:高某、韩某是在外因的诱使、驱动下完成了从犯意表示至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排除这种外因,高、韩二人的犯意也许不会化作犯罪行为。虽然,在法律面前不使用“假设”、但归结到具体的本案中,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派出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一千元,就不会有高、韩…  相似文献   

4.
胡继泽 《江淮法治》2012,(24):32-33
日前,旌德法院对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县首例“入户零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似文献   

5.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之案例讨论,对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有七种不同的意见,分别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主张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较为充分,其他意见难以成立。一、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应以盗窃罪论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者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确定…  相似文献   

6.
司法信箱     
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被告人蒋某在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2年5月,被告人蒋某因盗窃电脑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在认定蒋某是否构成累犯时,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用执行原判刑罚,因他没有被执行过刑罚,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7.
法律顾问     
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对吗?编辑同志:被告人陆平盗窃厂里财物折款人民币六百七十三元八角五分,海门县公安局确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决定对被告人陆平免除刑事处罚,并制作了《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书》(海公刑字第1号),当众宣布。请问:公安机关如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南通市公安局朱冲兵  相似文献   

8.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方某某还犯有抢劫罪,同时两被告人还有判决前来供认的盗窃罪行,遂再次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方某某犯抢劫罪情节严重,该案应由检察分院管辖,即将该案移送到检察分院。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诉讼程序,理由是:该案两被告人所犯盗窃罪部分已由一审法院作了判决,如果遗漏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由中级法院判处,对犯罪数额不好认定,也不好量刑。因而,应适…  相似文献   

10.
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11.
司法信箱     
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以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到1995年3月 14日止。 2000年3月12日被告人又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累犯。因为被告人是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作案的,虽然其原判刑罚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已经执行完毕,且距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已超过3年,但没有超过修订后的刑法构成累犯5年的法定时限,应按修订后的刑法来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构成累犯;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累犯。虽然被告人以前因盗窃罪被判过…  相似文献   

12.
盗用行为性质之我见郝从宇《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发表了王礼仁同志《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以下简称《使》文)一文,提出了“使用盗窃”的概念,并认为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这对于深入分析盗窃罪,切实保护公私财产利益颇有益处。但对该文所举案例应如何...  相似文献   

13.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4.
从现场所留的指纹浅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被告人余甲,1998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9年7月刑满释放。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5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甲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间,先后窜至张家港市、江阴市盗窃作案4起,盗窃数额2550元;2001年5月31日夜,被告人余甲伙同余乙(系余甲弟弟,已判刑)窜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路31号亚兴通讯店窃得手机25部,共计价值29500元。为支持其主张,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余甲和同伙人余乙在现场的指纹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余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甲辩称,…  相似文献   

15.
根据法律规定,受人民检察院指派,本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发现自己被盗的小四轮拖拉机拖车在仲某家后,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也没有规劝,扭送仲某投案,反而利用仲某害怕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冷惧心理,并以此为把柄,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向仲某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仲某将拖车盗得是非法占有,因为刘某对自己价值2500元的拖车拥…  相似文献   

16.
司法信箱     
已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有漏罪和新罪的,应采取何种审理程序?编辑同志:被告人项某1999年被本院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公诉机关以项犯有盗窃罪、另外又发现判决前还漏有盗窃犯罪予以起诉。对该案的处理程序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具函给公诉机关,建议将项案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意见,再由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项某的缓刑判决,公诉机关对项另案起诉,本院对项案再行审判。理由是缓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该判决只能适用审监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本案在接审判,只要在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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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4月1日13时许,在晨光华源服装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超市经理邱某(与张某0表姐妹关系)放在收款台下背包内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内存人民币115,000元)及身份证各1张。后将存折中的钱款全部取出。同年4月5日下午,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发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  相似文献   

18.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但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仅就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刑法界定的角度,说明虚拟财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20.
检察信箱     
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故未宣判的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某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盗窃一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处以刑罚。因被告人李某当庭检举揭发了张某、刘某的重大盗窃事实,为查证李检举揭发的事实,合议庭未对李某盗窃案当庭宣判。此案被告人李某曾因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其取保候审,开庭后也未收押。待查清李某检举揭发张某、刘某的盗窃事实属于凭空捏造后,再传唤被告人李某到庭宣判时,李某已逃走,导致此案至今没有结案。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才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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