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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客体范围。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程序,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活动等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以外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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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解决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做了新的规定。新《律师法》不仅在内容方面有所进步。而且在立法上在处理不同的部门法的法律冲突方面也有所突破,起码在立法层面上“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获得了一定的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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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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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实体规范”是否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这一点毫无疑问。然而,有人认为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形成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也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这种理解就值得研究了。笔者认为,冲突规范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但统一实体规范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而是“避免法津冲突”的。“解决”与“避免”二词具有不同的意义,应分别使用。这个问题上分歧的重要根源,就在于对“法律冲突”这一概念如何理解。若把“法津冲突”理解为是“不同国家法律在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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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各地政府采购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也随之增多,政府采购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显现,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方式和模式、政府采购监督及其他法律规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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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的新兴词汇,随着“人肉搜索”的多起标志性事件在互联网中甚嚣尘上,“网络暴力”逐渐进入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本文试将“人肉搜索”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权等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剖析,从而探索“人肉搜索”现象的现实性意义以及对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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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于法无悖,只是门槛过高。“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似乎有悖法律,其实不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是“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准。因此。地方性法规(议事规则)明确对某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原则是一致的,于法无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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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确立。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合理性、完整性、立法习惯和简化法律修改的难度,我国选择了一个较为狭窄的法律适用法体系框架,即法律适用法体系中只包含冲突规范。在这个体系中,因其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和商事法律适用规范分立,“新规则系统”和“旧规则系统”同时发生效力,形成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可避免地产生协调和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化解冲突,是摆在我国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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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是各种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运用的主要场域.甘肃“对赌协议案”作为新型疑难案件,兼具事实定性困难和冲突型法律选择困难.对赌协议条款属新型无名合同条款,欲解决其定性难题须综合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该案中涉及的民间法与国家法、民间法与其他社会规范间的冲突是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其冲突的消解无法借助于效力识别方法,只能仰仗于利益衡量方法.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具体规则是:(1)合同等民间法优于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任意性规定;(2)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强行性规定优于合同等民间法;(3)合同等民间法的有效推定规则.正确并妥当地解释该案涉及的国家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相关强行性规定的含义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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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应规范的“法”的范围马怀德刘勉义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正在着手起草《立法法》,这部法律应当规范哪些内容?“法”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是理论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依据宪法、组织法及特别授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立法实践,试就“法”的范围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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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请”与“决定是否提请”显然不是一回事,或者说这两者含义不同.否则法律就不会也不应该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分别做出规定,对人民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是“决定提请”,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是“决定是否提请”.如此规定也表明,法律关于主任会议对政府、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处理方式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处理方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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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7年和1999年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我国将从“一国一法”变为“一国两法”,从单法域变为多法域,从而各法域之间将出现别具特色的法律冲突。面对这种即将出现的法律现象,我们应作深入细致的超前性探究,寻找最佳对策,使之成为我国走向全面法治的契机。一、域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法律冲突,指不同制度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而导致效力上的抵触。仅就空间而言,法律冲突可分为两大类,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前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后者指一国内部不同法律制度的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1997年和1999年以后的我国国内法律冲突,当然不是国际法律冲突,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是专指在我国大陆(或内地,下同)法域统一实施的全国性社会主义法律与在香港、澳门等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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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识别又叫“法律定性”,或“法律归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对此作一点初步探讨。迄今,冲突规范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手段。冲突规范从结构上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范围”,一部分叫“系属”。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就叫“范围”,它表示该规范适用于什么法律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叫“系属”,它表示根据该规范应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都首先要适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再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系属”,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因此,冲突规范的目的是选择哪一国家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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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时间效力界限与法的稳定性——以德国民法为研究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简言之要解决的是,如果一个时间段上的法律关系跨越新旧法律的交替,那么旧法所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否、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发生效力;或者是否应该以形式上的时间点为界限,让旧法上的法律后果丧失效力,依照新法重新做出安排。萨维尼有关法的时间效力理论就法的时间效力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德国民法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在法的时间效力方面设定了不同的规则。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过程中新旧法律冲突的问题不断出现,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已经提上日程,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将会是立法者和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德国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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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