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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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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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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中,目前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检察机关,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公益律师和环保组织等,各个诉讼主体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都有自身难以言说之困境,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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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优势,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目前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主体资格、诉讼程序、证据采集、资金来源等问题,制约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针对目前困境与现状,需要实施必要的立法完善与制度变革,建立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以实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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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作为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或者更透彻地说,这种权利的行使毋宁是一种政治行动.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公民个人外,社会团体亦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行使,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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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公害行为的时常发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保护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诉讼制度在保障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迫切要求有一个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状,对于我国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若干具体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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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扩大原告范围,增加非利害关系人主体,让多元主体参加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趋势。应当增加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展诉讼主体范围,审慎借鉴美国式的公益诉讼方式,限制主体的任意扩张,在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主体制度方面采取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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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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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日甚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现象,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我们不禁呼唤公益意识。有关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议论也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切入点就是确立原告主体资格。本文结合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指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在认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不足,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基础理论进行重新定位,扩大其原告范围,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公民个人四大主体统称为适格原告,同时解决相互之间可能出现的资格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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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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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核心问题。本文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分别作了分析,内容涉及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可行性探讨,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与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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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易受侵害,谁来代表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鲜见,但结果不如人意。检察机关由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应当担负起公益诉讼主体之责。其针对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国有财产、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案件,其诉讼方式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以支持诉讼等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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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当的不完善,单就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程序规定就使之陷入了困境。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英、美、法等国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规定的借鉴再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得出我国公益诉讼原告首先应当是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本身的不足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唯一的原告,个人和社会团体也应该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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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核心问题。本文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分别作了分析,内容涉及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可行性探讨,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与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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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108-113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各国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有信托理论、"私人总检察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上述理论基础,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