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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落入与公共数据开放纠缠羁绊的混沌状态。为此,需明确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属于独立但不平等的两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机制,数据开放作为制度底座居于基础地位,授权运营则作为试验性机制发挥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动能作用。授权运营相较数据开放的显著特征在于,客体应是数据产品或服务,而非原始公共数据。基于实践类型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呈现出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运营和特许经营等多元化法律属性。具体制度设计,应明确授权运营的可用数据范围,允许适度突破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限制,适用统一授权和场景化授权模式,通过非歧视性和竞争性的方式确定授权对象,并选择超越成本费用的收益分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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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举足轻重,多地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利益分配的科学性是促进其可持续高质量开展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当前政府部门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求,在数据要素被确定为新型生产要素并参与分配的背景下,以国内外典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案例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基础,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收益分配的模式机制,探索研究适配公共数据资源化、资本化、资产化价值生成路径的数据财政、数据税收、数据金融的三层次利益分配框架,为构建形成“公共数据运营+数据财政收入+公共数据专项财政支出”的数据财政长效运行机制打下基础,也为后续建立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财税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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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研实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和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许可属性,提出构建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竞争性授权为主要方式,以提升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效率为目标,将激励机制融入授权运营的具体规则之中,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改革积极性。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提出此项制度构建的四项建议,即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参与授权运营,授权开展数据运营的市场主体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开展收取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试点,授权公共数据的类型范围应当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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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近年来政府数据对外流通共享的创新制度,其应当在公共物品理论、数据财政理论、激励法学理论、双重失灵理论基础上实现理论跃升。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以及初步建立起的相关制度内容上看,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处理范围不清、收费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有待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中授权主体的最低层级限制、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格限制,限定供给侧数据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限定需求侧数据为去标识化数据并制定产品服务清单,明确收费的公益性质和定价的保本标准、明确由运营机构获得运营收益由政府获得税费收入的分配方案。以此通过制度跃迁平衡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福利性与营利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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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基于已有研究和多地实践,从理论层面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方案,初步理清了三种权利的内涵;指出由于当前的方案是基于行政逻辑而不是完善的法律机制,所有权问题会影响结构性分置方案的实施,需要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责任,发挥多重作用。公共数据范围的划定,个人、企业信息的困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提供单位的供给意愿,流通和交易生态环境的打造,安全保障体系的调整优化等也会限制、阻碍甚至冲击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需要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整体逻辑出发,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破除认识误区,以数据资产化为牵引推进地方实践,持续推进顶层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多方位助力产权运行机制的实施,为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出可实施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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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层面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当前我国政府数据治理中实际存在但尚未引起系统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中部L县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案例分析,发现县级政府面临着来自政府侧和民众、企业侧的多重结构性和文化性阻碍。这些阻碍并发联动、相互强化,共同制约着县域公共数据的价值化利用潜力。为此,优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县域治理的长效路径,需数据治理机构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同时着眼供给侧和需求侧相关利益主体的认知驱动和能力资源,从转变认知理念、重塑制度体系、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数据底座和激活应用场景等入手,逐渐消解县级政府面临的多重阻碍,为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提供基础支撑。研究结论为理解我国公共数据治理的复杂性,打破数据价值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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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自主探索的新型制度设计,授权运营为公共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然而这条通道当前却因收益难以分配而阻塞。已有研究对于收益分配的探讨少而分散,为系统回应这一紧迫问题,通过建构包含原则内容、主体角色、机制设计和支撑保障四个维度的整合分析框架,并借助这一框架对成都和海南两种典型探索模式展开研究。研究发现,当前两种模式存在忽视社会公平、收支主体错位、核算拨付困难、基础制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各地收益分配探索面临的共性困境。为克服上述问题,构建起持续良性运转的收益分配体系,未来各地政府应将激励投入贡献主体、兼顾收益分配公平作为基本分配原则,从财政统管政府收支、整合监管核算体系等方面明确主体角色,通过明确收益分配账单、建设数据资产账户来优化机制设计,以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方向夯实支撑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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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革命的迅猛爆发,一方面激发了深刻变革治理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想象力,另一方面又在不断维护和巩固着技术能力及资本能力占优势的巨型平台的地位。公共政策研究必须关注如何改变这种现状,促使数字技术革命承诺的先进理念真正惠及更多普通主体。改变现状权的理论视角有助于思考这种努力,其具体包含设置动态权益保护机制、培育新兴市场主体、加强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实验性等三项理论主张。广东省在开放公共数据领域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改变现状权的理论内涵,并有个案展现出赋能普通主体、推进共享式开放的积极效果。理论建构与经验分析表明,借助有效的创新性举措设计,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巨型平台垄断数据市场的现状:通过公共数据牵引实现数据要素共享式开放,为不同主体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同权益提供动态保护,培育可以深度嵌入数据共享式开放中的新兴市场主体,实验性扩展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以便提升市场行为的丰富度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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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流产学研通过把用户-数据间关系锁定在人格范畴上,事实上否认了用户数据财产权的存在,并将数据要素的红利分配问题完全等同于市场主体获得合理收益;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则鲜明主张广大互联网用户应获得回馈,但这层经济关系却被刻意遮蔽。“数据二十条”出台后,建立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之上的“数据财政”初现雏形,使数据红利的二次分配成为可能;用户数据贡献的计算难题也将有望在Web3.0时代获得突破,不应继续回避一次分配。将抽象的批判理论落到具体实践中,可构想一种兼顾一、二次分配的新型数据社保模式,充实社保基金并实现全民反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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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市智能化、数字化升级转型的必然产物,“城市大脑”是一项极具现实价值的城市治理与服务变革创新型实践。但在建设应用过程中会受到诸如相关顶层设计缺失、制度化保障不足、数据资源难以有效赋能、常态化建设运营模式亟待完善、应用场景相对单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从厘定正确认知、强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整合汇聚公共数据资源、构建灵活高效的建设运营模式、聚焦场景牵引与应用等方面入手,开拓“城市大脑”的有效落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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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海量数据和信息技术对城市治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上海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过程为例进行分析,在中国场景下构建了一个解释性分析框架,分析了公共数据共享加速超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运行过程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这一运行过程主要从公共数据平台建立(逻辑起点)、平台开放(中心步骤)、平台治理与数据共享(最终目标)三个方面依次展开;在平台治理与数据共享过程中,各行为主体既要保证整体性思维又要实现协同性流程,从而实现从“管”到“治”的目标,达到从“没有不满意”到“满意”的效果。在作用机制层面,公共数据共享在促进达成“平衡机制”(关键难点)的过程中,通过“细分机制”(方式途径)的实现,完成“增能机制”(目标任务),最终加速超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在实践层面,公共数据共享通过数据平台实现了数据赋能的力量,使人工操作与平台智能结合,让数字政府在超大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这需要通过明确政府、市场和居民之间的利益边界,维护好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共享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红利,从而为这一转型加速过程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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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因其所涉及区域环境和利益主体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纵观国内对于“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较多的是从改造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空间形态等角度进行研究,较少有学者从法律层面探讨城中村改造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文立足法理分析角度,对“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深层次剖析,为城中村改造模式的选择提供有益的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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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等国家立法均规定卧底警察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司法实务则持较宽容的态度。事实上承认了卧底警察实施“犯罪”的合法性,并通过公共利益豁免、检察官建议策略及利益衡量等方式规避立法。法国、荷兰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有限度的承认了卧底警察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宜以成文法方式有限度的承认卧底警察“作为犯罪”的合法性,并对“犯罪”的授权主体与“犯罪”的授权模式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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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实践中,"大数据+网格化"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该模式涉及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公开的全过程,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模式应用中各方权责尚未完全理顺,实践中也发生了基础数据与防控需求不匹配、政府数据共享不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等突出问题。对此,应从公共数据治理出发,区分数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加以解决。在数据采集阶段,应明确基础数据采集、汇总的权限,优化数据报送流程;在数据共享阶段,应以法律制度建设和契约方式相配合,促进政府数据共享的有效实现;在数据公开阶段,应主要以法律手段明确个人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标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将保障"大数据+网格化"模式应用的全面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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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雪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6):58-63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至今经历“人可非人”、“非人可人”以及“非法人团体可人”三个阶段。其间,民事主体制度呈现“范围不断扩张”的特征。我国法律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了德国传统的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结构模式。这一模式已不符合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对之进行调整。传统民法对“理性人”假想及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构想忽略了民事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学界和立法都体现对民法人丈回归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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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科学定位农业园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内农业科技园功能定位应突出孵化,突出示范,突出特色;运营目标以经济效益第一,兼顾社会效益;管理模式为政府指导、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创业制度从“门坎制”走向“自由创业制”;融资模式采用多元化投资主体与畅通资本退出通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