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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以规定法律行为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以抽象的类型化的行为为基本内容,表现为一个抽象的行为模式,指引着人们行为的实施。同时,法律规范必然要与社会的具体事实相结合方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要将法律规范更好地与具体的事实相结合,就有必要对其作出说明和解释。由刑法不同于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决定,刑法解释在其观念和规则上具有相对的独特性。同刑法规范一样,刑法解释所涉及的往往是社会生活中较为重大的利益。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会得出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因而,对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关注就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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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的异同所谓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1)假定,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2)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要求。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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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就有两种论述。其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二: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词典》将法释为“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也混用“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两个概念。笔者认为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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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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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和道德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能分割的。本文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论述,认为在实践中,应认真区分并深刻领会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使之更好地为人民利益和社会事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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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性质及作用王广辉法律作为人类创设的行为规范,是否意味着人类所有的行为都要受其引导和约束,人们的思想能否成为法律关怀的对象,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人类社会之中,用以引导、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宗教、道德等。比较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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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调整性文化中,习惯是一种很重要的规范类型。在法律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习惯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规范依据。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就变成了法律。在没有被法律吸收之前,习惯仍然是习惯。法律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使得习惯成为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这对包括中国在内以制定法为主要规范依据和来源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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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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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从人类学的角度看,法律是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它安排了事物、行为、意义的秩序。每个社会、每种文化都有它与众不同的分类体系,由此产生了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的多元格局。地方性规范比国家法律容纳了更富多元性的人们对人生意义的思考等非技术性意义因素,法律多元因此不可避免。不同的分类体系之间的差异会导致法律冲突的发生,但是作为不同分类体系的国家法律与地方性规范之间仍然有可沟通性。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来讲,不是如何去消除多元法律,而是如何处理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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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论上的主观解释理论与客观解释理论1.主观解释理论主观解释理论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西方法律解释中占有主导地位。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和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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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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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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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种特有的具有法律功效的符号,它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苗族社会传统法律规章制度的角色。“打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约束其行为的自发性行为规范,它丰富着苗族人民的生活,提高其生产效率,促进其和睦相处。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符号记事的贡献。“草标”与“刻木为信,结绳记事”,“埋岩”等一起成为苗族人民的习惯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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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它无时不刻地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法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保守性,诀定了它具有局限性。在法律控制的领域下,法律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也让凄律受到影响。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这样才能推进我国法制不断进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