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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反垄断法》在其以"经营者集中"为题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发生的所有企业并购,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活动。本文主要评析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两阶段审查程序、禁止的实质性要件、豁免的条件和救济措施等6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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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既可消除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后果,又充分发挥了集中带来的经济效益。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对这一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指南.而且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论文探讨了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概念、历史湛革及其在反垄断审查中的作用,并分析了附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及各自的利弊,通过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规定和适用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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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历经14年的酝酿,终于在2008年8月1日开始生效实行。《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章节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的所有企业并购以及发生在境外但对中国市场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本文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为例探讨了反垄断法律问题,即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问题。 相似文献
4.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预防性制度,是涉案数最高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比于其他垄断行为,涉及的执法环节多、裁量类型广、幅度大,因此执法机关遵守比例原则至关重要.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理论机制和执法实践情况进行反思,应当对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规则和违法责任制度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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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之一种,行为性条件需要持续的监督,以实现减少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之目的。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被认为可以给利益第三方提供快速、有效的私法救济,使其能够自行监督行为性条件的执行,在保留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权的同时减少了监督附条件执行的成本,为欧美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采纳。但是,由于提交仲裁的实践很少,这些优势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其实效有待进一步检验。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在实施过程中对传统商业仲裁理念和实践提出了诸多挑战,较难实现竞争政策保障与传统仲裁理念之间的平衡。现阶段,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和实践应当审慎借鉴行为性条件执行争议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6.
孙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7-26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观点认为,并购重组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升级产业结构、
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的有效途径,于是这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偏
好。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并购这种大规模经营者集中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背离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的“经济宪法”,理应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国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涉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
性国企的经营者审查集中适用《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当产
业政策与反垄断规制冲突时,应该坚持竞争执法优先。国企并购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当前的法律障碍主
要在于缺乏灵活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清晰的经营者集中实体分析框架和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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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学概念,可以认为它是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于公司合并与收购的统称。公司并购可以产生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从而提升全民福利的积极效果,也可能排挤其他竞争者,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各国立法对于这种行为均有限制性的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方可进行。我国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的要求,公司并购也被包含其中,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并购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划分,以使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并购为法律所豁免,而对于限制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并购则要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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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各国的"竞争法"里都出现了集中控制这样的专门用来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内容。各国的做法一般都是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进行事前或者事后的申报,并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相应集中。 相似文献
9.
经营者构成集中与否,重在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因而界定"控制"是考察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首要步骤。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一整套"控制"界定规则,这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践。我国应借鉴欧盟有关"控制"界定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具体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并促进反垄断法的执法与知识增长。 相似文献
10.
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这些制度的设计,在未来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不少问题,所以细节处有待完善。然而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南非是在竞争法方面立法相对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在此,本文基于发展中国家这个大背景下,拟对两国在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方面的进行立法比较,以期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11.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被奉为反垄断法的原则。受此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中并不包括保护竞争者。"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被误读,通过将其还原到原始文本之中、联系上下文来考察其真正含义后,并不能得出"不保护竞争者"的结论。从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来看,"保护竞争者"和"保护竞争"属于不同层次的价值目标,二者并不矛盾。"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最初在审理企业并购案件中提出,即便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适用,也不能任意扩展到反垄断法的其他制度,因为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来看,对"竞争者"的保护是其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2.
经营者集中(并购)作为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正在越来越多的被企业所运用。但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历来是各国反垄断审查的重点。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理论研究较为缺乏、立法经验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发达国家、地区和经济组织先进的理论研究、立法及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学》2015,(5)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事先进行反垄断申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取得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者合并以外,在取得股权及类似权益的情形下,原本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之间是否发生集中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界定拟议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面临如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考察各司法辖区的解决之道,发现不同界定模式背后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等背景和原因。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第20条为基础,通过《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对"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做出混合模式的阐释,根据执法经验和数据统计界定取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最低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申报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相似文献
14.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质审查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具体的实践状况直接决定了这一制度能否实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松下收购三洋案中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最终对策等方面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标准、完善附条件批准制度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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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汇源并购"案具有管辖权,按照规定可口可乐具有申报义务,商务部在反垄断审查时必须要考虑"经营者集中"的几个相关因素.鉴于民族品牌潜在的经济价值,发达国家对民族品牌都给予特殊法律保障.中国民族品牌在跨国并购浪潮中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我国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国并购的兼并手段和策略的研究与宣传,善于借助世界贸易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体系保护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和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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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调整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津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概括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中的有关规定对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因侵权而形成的债的关系也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它属于经济法范畴,侧重于通过国家权力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和对经营者经济行为予以监督、规范。消费者身分的认定消费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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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经营者——电子商店在网络交易中扮演了"柜台租赁者"和"广告主"这两个角色。网络空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店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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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65-74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企业营业额往往较低,加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态度不明、审查标准模糊、综合审查要素宽泛、审查程序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已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导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回应:明确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立法态度,修改《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综合审查要素,完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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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应当是知识产权滥用与经营者集中地交叉违法,因而一项经营者集中案件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是该案件因为或主要因为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应该成为其集中过程中形成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方才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否则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