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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贵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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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情形与一般的强奸罪相比往往更为复杂,特别是轮奸犯罪中经常会出现个别共同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奸淫成功,这种情形对全案性质的认定及其本人犯罪形态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概括轮奸犯罪的特征后,从三个方面提出轮奸犯罪中不存在既遂、未遂并存的情况,应对共同行为人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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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不是具体的罪名,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关于轮奸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轮奸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只要有强奸的行为即可;一种观点认为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的认定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量刑,刑法分则并没有对轮奸的认定标准加以具体化,再加上对受害人的同情心,导致很多情况下轻刑重判,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从轮奸的定义出发,对轮奸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力图使轮奸的认定标准更客观、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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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因犯罪风险而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并没有遇到现实的犯罪阻碍,但是如果不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有可能在未来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行为人基于对这种不利后果的考虑而停止犯罪的,例如,行为人甲闯入乙的家中,欲对乙实施奸淫行为,甲在制服乙的反抗后,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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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刊登的讨论案例后,笔者认为,罗某的行为宜定盗窃罪。一、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件看,罗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纵观罗某行为的全过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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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的“轮奸”,是指“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这就为认定“轮奸”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即必须以强奸为前提。然而,在某些单位的法律文书中,有把流氓鬼混中的轮流奸污写成“轮奸”。比如王某(中年妇女,平时行为不轨)某夜自愿与数个男流氓发生了性行为,司法机关在查明此情节后,在司法文书中称几名被告人“轮奸”王某。在庭审答辩中,公诉人称:“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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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外的共犯理论解决,反而造成判罚的混乱.中国现有的共犯制度对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分歧能够从容应对.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实施奸淫的,在定罪上应一体把握,"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在量刑上则应区别对待.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应以客观上是否真实存在为量刑适用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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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男性成为被强奸对象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应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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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中复合主体形成的性侵被害人的“优势性团队”,具有高度危害性,是刑法加重处罚的原因所在。轮奸的既遂标准系“法益损害”而非行为人的“性目的实现”。强奸罪不是“亲手犯”,轮奸中共同实行人的行为系拟制的一人行为,应当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只有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又有轮奸情节,即成立既遂。两人以上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应认定为共同强奸罪既遂,并符合轮奸的加重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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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同志在《区别强奸罪与流氓罪的关键是什么》一文(载于1984年第2期《法学》,下简称《李文》)中认为,以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作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关键是不妥当的,他提出区别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表示苟同。首先,《李文》在论证中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所谓犯罪动机,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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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们处理的强奸案件中,属于奸淫痴呆妇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痴呆症(精神发育不全症)是精神疾病之一。痴呆妇女同其他类型精神病妇女,同样缺乏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反抗能力和防御能力,故法律对痴呆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对于那些明知是痴呆妇女而进行奸淫玩弄的犯罪分子,应以强奸罪论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痴呆妇女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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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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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作为一种客观常见的占有形式,其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根据共同占有的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共同共有下的共同占有与不具有共同共有的共同占有、共同共有下数人轮流单独占有与数人共同支配占有以及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共同占有与对等共同占有等不同情形下占有归属的认定,进而分析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的行为性质.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判断以及占有支配程度和范围的考察应是判断共同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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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上的违法性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体系中,产生物权请求权的行为和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物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