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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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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2.
李文燕同志在《区别强奸罪与流氓罪的关键是什么》一文(载于1984年第2期《法学》,下简称《李文》)中认为,以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作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关键是不妥当的,他提出区别二者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表示苟同。首先,《李文》在论证中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所谓犯罪动机,是指  相似文献   

3.
读了今年第二期《法学杂志》刊载的许雄同志关于崔亚强一案的分析介绍,我以为崔亚强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首先,不能认为崔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查明犯罪分子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当然有无奸淫犯意并非以罪犯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综合案情的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才能查清罪犯的真正目的。主张崔亚强构成流氓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既否认有强奸目的,又没有动手脱王的裤子、没有强奸得逞的事实。我以为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案情告诉我们,崔将王骗到家后,当王刚睡下,崔就迫使王开门。崔冲进房间后,先关房门,接着对王搂抱摸乳,  相似文献   

4.
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5.
夏翔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法不一,笔者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强奸罪是一种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性交是其实质,暴力、胁迫等是其手段。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只能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共犯;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表现这一客体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6.
《天津检察》2008,(5):13-13
作者苟亿强认为,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点不当,从犯罪本质特征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又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行为,就威胁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应构成强奸罪。至于实际上违背不违背被奸妇女的意志,那是受害人的感受问题,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日寸予以考虑,对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故作者认为不应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要件,原因: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独立罪名,请问能否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张巍张巍同志: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其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刊研究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应否…  相似文献   

8.
迤客 《法制与社会》2011,(13):21-23
在我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争议较大的常见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以外,还在于某些“强奸”行为是否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如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法定的强奸罪犯罪手段的三种形式。如何正确地分析这些手段,是准确地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因素。通说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酒灌醉后进行奸淫;用药物麻醉后奸淫;利用治病进行奸淫;利用权势,乘人之危使妇女忍辱从奸,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论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值得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在强奸罪的其他方法中是否包含有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在我们处理的强奸案件中,属于奸淫痴呆妇女的,占有一定的比例。痴呆症(精神发育不全症)是精神疾病之一。痴呆妇女同其他类型精神病妇女,同样缺乏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反抗能力和防御能力,故法律对痴呆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保护。对于那些明知是痴呆妇女而进行奸淫玩弄的犯罪分子,应以强奸罪论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痴呆妇女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的主要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相似文献   

11.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12.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14.
论强奸行为的转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奸行为的转化,是指同一行为人对同一对象的前后非正当性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性质转化,即通常所讲的先通奸后强奸,或者先强奸后通奸的转化。但是,严格地说,应当是由不具刑事违法性的非强行奸淫转化为具刑事违反法的强行奸淫,或者由具刑事违法性的强行奸淫转化为不具刑事违法性的非强行奸淫。因为通奸按其本义,是专指有配偶而与人奸淫,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奸淫。这种前后非正当性行为的性质转化,是否影响其强奸妇女行为的刑事  相似文献   

15.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16.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培泽 《现代法学》2004,26(4):87-91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17.
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慧 《政治与法律》2007,(4):153-156
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犯罪客体不仅指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犯罪所直接威胁的社会关系。实际没有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不等于不存在犯罪客体,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一定不侵害强奸罪的客体。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要件,强奸罪的要件应该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8.
<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19.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很难区分。稍有不慎,不是放纵了罪犯,打击不力,就是发生冤假错案。强奸和其他非法的性交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也都发生了性行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那末,如何正确认定妇女的真  相似文献   

20.
强奸罪研究二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翱 《河北法学》2002,20(4):24-26
传统观念认为 ,女子仅可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 ,女子不仅能成为该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还能成为该罪单独犯罪的直接实行犯。对于乘机奸淫妇女行为 ,由于立法的原因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将其作为强奸罪处理 ,但这与强奸罪的行为理论不符 ,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原则 ,有悖罪名概括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也忽视了我国司法资源现实状况。鉴于此 ,建议把乘机奸淫妇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 ,设立乘机奸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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