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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内容和适用对象方面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的适用目的有差异,适用程序也有很大区别。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品格证据,只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参考资料。检察机关应该在决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和教育未成年人等方面参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2.
黄敏 《法制与社会》2013,(31):82-82,86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好的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众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论证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3.
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定性为参考性资料,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此仍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体法立法的重要依据;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作出裁决与实施矫正的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人民法院给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属于量刑证据;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具备证据的属性。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5.
石晓琼 《法制与社会》2013,(31):181-182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相似文献   

6.
曾新华 《法律科学》2014,(2):193-200
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其中若干重要问题仍存在争议。该制度名称应为"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称谓均不准确。全面调查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经三机关委托或者许可的有关组织、机构和辩护人。全面调查报告属于证据。在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时需要"接力",但更要"给力"。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社会调查员应当出庭质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法官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对《报告》的可信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全案对其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8.
张慧 《法制与经济》2013,(8):135-136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仍处于不完善阶段,但是其设立是必然的,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教育刑理念,另外我国学者对其性质争议较大。反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起步较早,现今日益成熟、规定详细,甚至有国家规定由专门法庭管辖,贯穿于其刑事诉讼始终,通过国内国外对比分析,我国在调查报告内容、主体、效力、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处于法律空白,文章试借鉴国外理论制度精华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更好地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发挥应有之用。  相似文献   

9.
李健彬 《法制与社会》2013,(26):139-140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否属于刑事证据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使得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受到了消极影响。通过从证据的定义、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形式、质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10.
刘立霞  张晶 《时代法学》2009,7(4):15-2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相似文献   

11.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即专属和区分不同个体的道德品质总和.由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象、启动和强化都需要品格证据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品格证据的调查主体应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承担;品格证据的调查内容应包括:身心方面、家庭方面、社会交往方面、成长经历和案发后的表现.同时,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品格证据应贯穿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启动、协商和后续活动之中.  相似文献   

12.
马艳霞 《法制与社会》2013,(29):44-44,46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框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ff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更是将其提升至法律这一位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主体多样、内容模糊、证据属性不明等问题,亟需完善。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探索其制度内涵,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马康 《犯罪研究》2016,(2):26-33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调查方式主观性和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助于过程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制作过程,发现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调查人员难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相似文献   

14.
陈宓 《法制与社会》2010,(12):134-137
品格证据在域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为了有效地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研究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司法过程的合理运用问题,其现实价值不容低估。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背景和品格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效果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从法理上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机制,力求为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及其诉讼权利与正义的实现,帮助未成年犯顺利重返社会,减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不同于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在运用传统的询问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同时,还可酌情采取模拟案件发生法、回顾与反复相结合的提问法、录音录像法、非语言方法等.取证人员在对未成年人取证过程中要注意程序、方法、技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物证人证少、证据较为单一,证据审查中存在较多难点。注重客观物证的收集审查、区分不同证言采信标准、在“一对一”情形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搭建证据链条,强化对下指导,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有利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有效办理。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概念及其运用原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因为品格证据本身固有的一些缺陷,其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较为慎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于其刑事主体的特殊性,品格证据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通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预防犯罪,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品格证据能够更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并作出更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及预防犯罪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8.
简婷 《中国检察官》2023,(10):30-34
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事故调查报告因具有综合复杂性等特点,难以直接归入单一的法定证据种类,实践中存在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等难题。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采纳情况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对报告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区分审查,从主体、内容、处理的程序规范性和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的实质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是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9.
本文试图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为切入点,探析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考量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诉讼的证据效力,即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及其证据的价值问题,也就是它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效力问题,必须首先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进行考量,继而结合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与要求,得出将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是不妥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大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实际上也折射了我国目前众多基层法院在开展社会调查制度中遇到的种种阻碍,有些问题甚至在一些走在改革前列的试点地区同样存在,在立法中确立社会调查的强制适用原则、明确其证据属性及适用规则,同时彻底解决调查主体、内容、资金支持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它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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