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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2.
从审判实践看,如何确定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述管见。 (一)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在审判践实中,人们对如何理解“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一直是比较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①《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第三人作了专门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3处专门对第三…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也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双方的基本特征一致:一是同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或复议中去。双方区别在于参加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同意一种。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较诉讼第三人的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搞清楚第三人的确切含义,正确确定第三人,切实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是确保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试图对上述法  相似文献   

8.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①这种影响只能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拆…  相似文献   

10.
在法、日、德等国家和其他地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模糊 ,以致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是一个房客,前年租住了房东王某的两间房屋。上个月,城建部门决定让王某拆除这两间房屋,王某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却通知让我作为第三人也参加诉讼。我认为,告与不告,这是房东王某的事,与我无关。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银川市:刘志义刘志义同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法学理论界争论十分激烈,行政审判实践中如何去确立第三人也是一个难点。 最近,我们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案件,遇到了关于第三人问题。江苏省南通市土地管理局对在国有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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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第三人的司法解释,也略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学术界尚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某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诉讼法所称“利害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并回答目前实务界面临的一些难题,乃当务之急。如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何特征,如何分类,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中拥有何种法律地位,享有何种诉讼权利,承担何种诉讼义务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文章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我院遇到这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针对某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该公民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另有一位公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了维亮了维亮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眼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此规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但与该…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法》明确肯定了第三人制度,但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范围如何,种类有那些?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仅作了点原则性的规定,因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且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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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权的规定,为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就如下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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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与民事诉讼的起诉有较大差别。差别之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往往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这种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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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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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第三人的类型划分不统一、对利害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将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利害关系,允许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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