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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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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2.
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相似文献   

3.
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4.
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5.
一语惊人     
《法治与社会》2009,(8):F0002-F0002
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健全工作机构,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水平和把握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起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思路及其主要内容为题进行了今年第一次集体学法,省长袁纯清强调,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明湖 《法治研究》2011,(1):99-10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陈海嵩 《河北法学》2011,29(11):112-115
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信息公开"、"知情权"跨越了政府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为拓宽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执政之路,实现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文对知情权的内涵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普适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知情权保护现状,探讨了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阳光透明政府的建设,理应公开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比较迅速,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公开例外信息规定不明确等。文章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提出切实合理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11.
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弥补了长期以来立法的不足,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里程碑。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出发点,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讨论信息公开的范围,介绍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开政府信息是党和政府打造"阳光"政府,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但特定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或特定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有必要辅之以保密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体现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基本价值,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共享流程等基本问题,尚缺乏理论共识.因此,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首要的问题即合理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与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我国在修改信息公开法的同时,探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应当是可行选项.当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有利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预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接口和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4.
寿涛 《法制与社会》2014,(11):130-132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和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都遇到了阻碍,问题的根源往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不明确和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有局限的推出型信息公开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注重主动公开的推出型的信息公开立法。该型立法得益于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政务公开实践以及改善后的信息流通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条例》的主动公开程度受到有缺限的依申请公开机制、宽泛和模糊的例外规定以及最大化公开原则缺省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09,(8):78-78
廖文在《瞭望》撰文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部分法规条文在不同人群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条例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但是"不公开为例外"的边界过于模糊,一些政府部门倾向于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信息。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由于《保密法》的效力等级高于条例,只要有关部门说是国家秘密,法院基本上就没什么好审的。  相似文献   

17.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相似文献   

19.
朱虹 《法制与社会》2010,(19):144-145
本文结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涉及的主要术语做了阐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特征做了概括,通俗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概念,并列举和解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涵盖内容以及三项最重要的确立原则。最后,从学术和现实两个角度归纳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超 《法制与社会》2011,(13):153-15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但其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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