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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进行刑事和解的创新与尝试屡见不鲜,一时间刑事和解成了公诉改革的热门话题,甚至有人建议将其提上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程。然而,在这一片褒奖之声中,有一个问题却被忽略了,那就是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问题。我们知道,防止权力滥用的唯一途径就是监督,任何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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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监督职能。在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获得立法认可的情况下,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已没有理论和实践的障碍。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应当借鉴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总结自身的成绩与不足,扩充适用阶段和范围、强化协议效力,遵循程序自洽性。司法实践呼唤法律就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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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正式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如何找准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当前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中的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为视角,提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主要充当主持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并着重阐述了在主持和监督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关系和遵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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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的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主体。刑事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能之一,其产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本文认为在民事领域推行公诉制度与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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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查以后,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时,一直沿用“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时所使用的正式公开文书。笔者认为,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更为科学。其理由是:第一,改称“公诉书”能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相吻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身份是公诉机关,而公诉机关使用“起诉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从形式上讲,“起诉书”的名称与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不完全吻合,若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不仅能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而且能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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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所谓自行和解,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大特点。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自诉人和被告人怎样才能进行自行和解呢? 第一,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大部分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名誉、婚姻家庭、左邻右舍之间的纠纷等,通过自行和解即可息讼解纷,因而法律赋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以自行和解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严禁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被告一方就被告人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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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一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权能,公诉权从诞生开始,其先天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便与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具有一致性,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与维护审判权威也具有一致性,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则具有协调性,由此可知,将我国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公诉机关具有宪政的必然性和中国的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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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是通过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协商,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稳定性强等诸多优点。刑事和解虽然体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在私权利层面的协商,并且以私法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从而呈现出公法私法化的特征,但在本质上仍然是构建干公诉制度框架之内,公诉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刑事和解中仍扮演着极为重要的权力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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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权,既包含对刑事公诉程序各环节的监督,也包含对刑事自诉程序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如何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多年来,许多检察院几乎没有开展这一监督,刑事自诉程序处于一种不受法律监督的状态。本文拟就对刑事自诉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监督范围及其实现途径作一探讨。 一、对刑事自诉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修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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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将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分解为四个阶段的程序,即和解启动程序、和解协商程序、和解确认程序和案件处理程序。一、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启动程序对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应直接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重复启动刑事和解。对于在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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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当事人和解并不是新出现的一种审理案件的程序,最初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展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刑事办案程序的尝试,当时称为刑事和解.因该刑事和解的结果,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教育被告人悔过自新,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各司法部门近年一直呼吁将该程序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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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中,要进一步细化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机制设计,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和解理念,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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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法律对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工作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羁押期限则是司法机关因刑事诉讼所需,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这两种不同的期限混同为一,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本文试图将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对比澄清,以从理论和制度上找出超期羁押的原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一、法律对刑事公诉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整个刑事公诉案件大体规定了三个办案期限。分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机关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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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只适用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解意愿真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针对当前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正确运用和解达成方式和认定和解情形,妥善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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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批捕权、提起公诉权、侦察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监所检察和执行监督权等,已有较好的发挥,而对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则基本上没有实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