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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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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妍 《法制与社会》2013,(12):237-238
本文从消费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两个方面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是否能适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从《消法》、《合同法》及法制理念方面否定知假买假行为。  相似文献   

2.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惩戒功能。但是由于缺乏对消费者获赔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能否获赔,成为赔偿对象观点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为购买行为和经营者欺诈行为两个要素,知假买假者具有获得赔偿权,成为赔偿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购买行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和购买者无主观恶意,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不…  相似文献   

3.
由于对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争议和对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不同见解,存在对知假买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过度保护的争议.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就不对知假买假者进行保护,并否认其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知假买假者本身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并且认定经营...  相似文献   

4.
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5.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销售者存在欺诈,因而可以适用惩罚性规则;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法律应该确立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该制度的适用却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知假买假者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欺诈”应如何理解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对“欺诈”作有别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解释以及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将有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8.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他们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全取消对这种行为的保护,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种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焦点集中于消费者的界定、欺诈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现实意义等三个方面。本文试图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阐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葛江虬 《法学家》2020,(1):160-172,196
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重构评价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为威慑与制裁。由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结果可发现,知假买假者是上述两项功能的主要执行者。然而,他们的主张不应在所有场合都获得支持。基于威慑功能,应以知假买假能否帮助提升"被追责率"为判断标准,考察欺诈行为的隐秘程度与消费者相对于维权收益的维权成本;基于制裁功能,应以知假买假打击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较大负外部性为评价标准,考察欺诈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将上述标准应用于实践,可将作为知假买假对象的欺诈行为区分为"强威慑强制裁""强威慑弱制裁""弱威慑弱制裁"三种类型,并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得出更妥当的处理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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